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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果法官站在被告一边,只有上帝才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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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5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是国外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只有神仙才能打得赢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个裁判违反基本法律规则,“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法院就判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给社会带来不正确的指引,那只会让社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必须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实现,不能为了实现某方面的社会效果而突破法律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是铁规矩,不是墙上挂的风景化。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文件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而被告不遵守该法规规定,违法适用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么明显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倒得到了法院保护,守法公民却诉讼无效!
         ——如果可以随意的把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那权力将成了某些人公器私用的“保护伞”!
        当一个案件或事情本身就没有道理却反而讲出道理时,那就一定是在诡辩,而这个所谓的“关心照顾”的道理也一定经不起推敲。文件特别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裁判被告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
         ——这样“荒谬绝伦”的裁定,将给中国法制造成极坏影响,将导致更多裁判者效仿,这样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叙永人民法院 @泸州中院 @四川高院 你们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
         别让本案“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 别让关心照顾掩盖了违法事实的真相! 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老百姓不是傻子,人民群众也不是瞎子。
         ——谁在拙劣的表演,观众一眼就能看透。

 楼主| 发表于 2020-8-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甚是荒谬,你们低估了社会民众对案件的判断力 ,这样荒谬的裁判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不堪一击。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司法、公正执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20-8-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民告官”官司,就怕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就是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让法定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还有,明明有法律规定,交通部(1992)663号文件不能在工业部我单位适用,就怕法官跟我讲,虽然该文件有特别规定,不能在其他行业和你们单位适用,但是行政机关参照适用了,同时也是体现对你们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呀。法官说得理由不可谓不充足,归纳出了行政机关违法参照适用该文件的理由,是对我们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但仔细分析,貌似说理充分却只字不提法律规定。是法律法规没有对(1992)66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吗?非也!只是法官在抛开了法律规定,开始讲道理了,而且这些道理(关心照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官自我认为“有理”。
       既然交通部(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那么工业部和其他行业是绝对不能参照适用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都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当然,法官在判决文书里是不跟原告讲这些法律规定的,甚至连引用都不引用,因为一旦引用了就无法自圆其说了,人家只跟你开始讲“道理”(关心照顾),玩起了虽然法律规定你们单位不能适用这个文件,但是行政机关参照适用了,同时也是体现对你们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的文字游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法官可以自由造法的英美法系,法官判案必须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办案。抛开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法外办案。我们公民将纠纷诉至法院的目的,是让法官按照通行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曲直,而不是看法官心情和个人好恶,不讲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如果法官判案可以不讲法律规定,还要法律规定何用?如果法官判案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还有何用?如果“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能够证明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现阶段我国推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还有何用?
      “关心照顾”的案例判决,开创了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关心照顾”的司法判例,以后“民告官”,谁能告得赢? 法官,以后你的家人、亲戚、朋友,遇到“民告官”官司,他们能告赢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8-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必须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通用机械厂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文件,能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合法吗?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而本案法官裁定跨行业参照适用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来自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发表于 2020-8-6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悠哉RAPC 发表于 2020-8-6 15:18
接受吧,这是中国

千腐万腐无所谓!司法腐败我心碎!因为司法腐败伤的是每一位民众的心!

发表于 2020-8-7 2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偷西瓜的小偷能够反讹诈瓜农300元钱,警方可以把“偷”西瓜定性为“摘”西瓜;一个行政行为明明是适用法规错误,法院可以把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和照顾。某些执法者的行为,正在损害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好的执法者可以为老百姓出生入死,坏的执法者会让老百姓生不如死....
 楼主| 发表于 2020-8-12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0-8-1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很多读者会疑惑,现在是法治社会,还靠热搜办案、靠舆论监督,去填补法律监管的短缺,这算不算是法治时代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20-8-2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工作做得怎么样,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
 楼主| 发表于 2020-8-3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2018)川0524行初21号,(2018)川05行终149号案,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法庭未经审查,案件事实未能查清,@叙永法院 @泸州中院 被诉行政行为怎样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9-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用证据和国务院法规来反驳@叙永法院 @泸州中院 对本案荒唐的判决。用叙永通用机械厂特殊工种认定的文件能证明被告审批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为合法吗?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被告跨行业适用于工业部,就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吗?

发表于 2020-9-2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0-9-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11月5日,我已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行政监督申请书”,检察机关至今未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2020年7月13日,再次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举行听证程序申请书”,到现在还是没有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向法院诉求乙返还借款N万元,但提供的证据借款人是丙,能证明乙向甲借款N万元吗?同理!被告用叙永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能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的行政行为合法吗?@叙永@泸州中院 @泸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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