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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唐兴华三户诉市县政府宅基地安置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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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代国代理三原告
行政诉讼市县政府偿还土地建房纠纷代理词。
唐高荣三人宅基地纠纷代理词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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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0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唐兴华、唐建春、唐高荣诉被告资阳市、安岳县政府偿还宅基地案
             --胡代国-2020年6 月18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接受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的指派,代理唐兴华、唐高荣、唐建春与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案。现在,就法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点:
一是因修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补偿纠纷,市、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是农民重建住房的宅基地该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偿还安置,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由农民自己提出申请?市县政府安置方案中有关被拆迁户新建房屋的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是否有法规依据?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个体工商户法律工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市政府批准县政府有关征收农民的宅基地后,农民重建住房的宅基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由被拆迁农民自己重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宅基地,属于适用法律张冠李戴,征收拆迁安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安置补偿。下面分别反驳被告的观点:
第一,二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被告辩称,市、县政府不是本案的被告,也不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不服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对协调不服的申请市政府裁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观点是本案不是对补偿标准不服产生的争议,而是被告征收了原告的宅基地没有偿还安置宅基地的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二被告于20099月征收原告位于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住房至今十年未安置土地给原告建房的行为违法。”所以,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内遂高速公路承建合同》载明:甲方是四川内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乙方是安岳县人民政府,丙方是资阳市人民政府。由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县政府都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市、县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最高权力机关唯一主体。其下所属行政机关均是根据市、县政府分工各自履行职责,协助市县政府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市、县政府下属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由市、县政府承担法律后果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和法规证明,从征收土地房屋主体切入全面看问题得出结论:市、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被告答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理由不成立。
第二案涉被拆迁户重建房屋的土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由“所在社调整安排”的行政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一是原告原有宅基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二是2009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被告征收了原告的宅基地住房,根据2016年,思贤乡政府出具信访答复以及被告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同时证明:征地拆迁十年了,被告没有依法偿还土地给原告修建住房。
三是在几年前的行政诉讼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特地出具了司法建议,并到安岳县政府多次协调,要求县政府尽快协调宅基地给三户原告修建住房。在法庭上,法官问:为什么该司法建议没有落实?被告没有说出子曰。被告回答:三户原告与其父亲一起修建了住房,三户已经放弃申请宅基地,所以,就没有再调土地给原告建房。
原告对此予以反驳:三原告有人口12人,加父母14人,原告的大儿子25岁,正准备结婚。而父亲唐成恩夫妻名下几十年前买的加工坊建设用地证上面积110平方米,因为村民纠纷,唐成恩只能用70平方米宅基地修建了住房。多年来,14人居住在唐成恩修建的70平方米的宅基地住房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四户14人应当享受宅基地420平方米以上。由于政府长期未偿还三户原告的宅基地300多平方米,所以,被迫再次行政诉讼。
胡代国还说:看看安岳县城至高速公路入口大道,以及安岳县上万户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政府要么实行产权调换、要么货币补偿、均是拆一还一,要么划地自建,人均40平方米,为什么对三原告的征地拆迁安置方式另外处理,要求其自己申请宅基地,这难道公平公正吗?
再说:政府安置方案决定,被拆迁户重建住房的土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定,严重地违反了“居者有其屋”的法律原则,
被拆迁户重建住房的土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违反《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m2,90m2安排,多于150m2的只安排150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m2。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第十五条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修建内遂高速公路征收原告宅基地住房的事实证明,被告未偿还安置土地给原告建房的行为违法,证明市政府批准县政府有关原告重建住房所需土地“所在社调整安排”的所谓政策违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是被拆迁户重建住房的土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的行政决定违反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有关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该《紧急通知》明确: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 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 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 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 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根据上述高速公路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规定,政府要保证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还房“对等略好”。结合本案,根据被告征收原告的宅基地没有偿还安置的事实,证明市政府批准县政府有关被拆迁农民重建住房所需土地“所在社调整安排”的所谓政策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社队是征收协议的案外人第三人,根本没有权利和义务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户建房。村社也没有在涉案拆迁协议上签字同意。既然如此,村社没有安排宅基地给原告建住房,安置宅基地的法定责任还是应当由征收宅基地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所以,市县政府仍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法官问原告代理人:原告是否申请过要宅基地建房。
胡代国回答:原告多次口头申请,多次上访申请,本案不适用原告申请,而是应当由征收宅基地的市县政府主动自行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先安置后实施拆迁。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由于领导决策者们的水平太低,才作出“被拆迁农户重建住房的土地由所在社调整安排”如此荒唐错误的决定。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前述规定,被告征收原告的不动产宅基地【用益物权】和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物权】,应当同时偿还。没有偿还就是违反本法规定。被告对征地房屋拆迁的概念缺乏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75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对性”及房屋拆迁的概念,属于不动产房屋及土地一并由甲地转移到乙地,并由拆迁人补偿价金。其根据还有《物权法》第146条、147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安置落实本案新建房的土地的责任义务应当是唯一被告政府,而不是协议外第三人村社。被告辩称的“申请土地建房则属于被拆迁户的合同义务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认识理解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指农民原本就没有宅基地,第一次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与征收宅基地房屋后偿还土地住房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混淆概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适用法律错误,是张冠李戴。好比甲方借了乙方的钱,甲方叫乙方自己去挣钱,这岂不荒唐。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而不是适用该法第六十二条,应当适用《物权法》第4条、第117条、第121条、第42、146147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川委发[2005]12号有关“.....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 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 则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 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06 18
   非常可笑的是:明正强是房屋征收局信访室的主任,却以被告县政府代理人的身份坐到被告席上发言说:胡代国没有代理资格。
法官回答:原告出具了委托书,胡代国提供了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的介绍信、营业执照,胡代国的身份证,胡代国可以代理。
你(明正强)提出的问题,庭审后我给你说。庭审后,法官说:为了审理的顺利进行,胡代国不代理,今天的案子怎么审?


发表于 2020-7-7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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