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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川渝签订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协议,将从这六个方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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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6日上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泸州签订《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川渝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协议》(简称《协议》),旨在加强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合作交流,强化机制保障,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高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维护两地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两地经济联动发展等。

两地合作内容将围绕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共享机制

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对方所辖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将涉案单位的违法信息收集整理,每季度由省市统一向对方通报一次,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5日之前通报上一季度情况,遇有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对本地用人单位在对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本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对方通报情况及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本地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重点检查对象,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本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束后,要及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对方。两地对依规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等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挂钩的相关工作中,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二)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制度

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在对方省(市、县、区)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可直接要求对方涉案所在地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委托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出具委托函,受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协查要求进行协查,并自接到委托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查、送达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返给委托方,同时报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两地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跨区域协查台账,如实记录协查情况。

(三)建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联动机制

联合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安排,联合开展多形式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积极营造保障工资支付的良好社会氛围。

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或者双方协商议定,联合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组织两地交叉执法检查,互派人员参加对方专项检查活动。对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地有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及时通报对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拒不配合本地调查处理的用人单位,对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予协助调查取证,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率。

加强联合惩戒。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两地有关部门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和欠薪“黑名单”的联合惩戒。对发生恶意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欠薪逃匿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应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本地主流媒体、信用网站曝光,并实行联合惩戒,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两地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建立区域内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制度

拓宽劳动者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渠道,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凡四川籍、重庆籍劳动者在两地行政区域内务工,其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可以持相关证据材料,到川渝行政区划内(以下简称投诉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异地投诉。

接收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投诉人身份及投诉内容进行确认,并指导投诉人填写规范完整的投诉文书。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信息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本省、市的法规、政策等对移送的投诉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并于调查处理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馈处理结果。案件办结后,投诉地、受移送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异地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层报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五)建立川渝两地人力资源市场联合检查机制

不定期同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两地人力资源市场健康秩序。对跨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查处,依法快查快处快结。不定期通报在对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信息。

(六)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学习交流制度

每年举办一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由川渝两地轮流主办。双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商定议题,以现场研讨、视频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开展不同层面、定期或不定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推动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发展。

联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联合组织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邀请对方劳动保障监察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互派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参加对方举办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学习。

组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异地交流挂职锻炼。在两地人社厅局人事机构统筹安排和指导下,组织本地劳动保障监察员到对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挂职锻炼,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促进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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