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清先生:你好!
你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发帖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事实呈现
你于1986年12月,经夹江县人事劳动局批准,由夹江县教育局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1986年12月6日起至198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被安排到夹江县青州小学从事炊事工作。1987年9月,你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离开学校,直至1988年3月,长达6个月的时间未上班。学校多次催促仍未返校上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1988年3月9日,县教育局纪检员季永富和青州小学校长刘仲文按规定与你进行了谈话调查,形成《谈话笔录》。同日,你递交了《自动离职申请》,青州小学向县教育局报送《我校炊事员张云清自动离职情况说明》。1988年3月31日,县教育局根据川人发〔1984〕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合同,予以除名,并下发《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夹教通〔1988〕7号)到青州小学,抄送县人事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社会保险处、三洞区公所、青州乡政府。
二、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29日,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你与夹江县教育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8年12月14日做出夹人劳仲定字(2018)第46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张云清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你不服该仲裁决定,就劳动争议一案向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夹江县教育局。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2018)川1126民初187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起诉”。你不服该裁定,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5月7日做出(2019)川11民终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张云清起诉的‘一、请求法院撤销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二、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继续履行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三、驳回张云清提出的‘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从张云清参加工作之日起到退休时止为张云清缴纳五险一金;判决夹江县教育局赔偿张云清各项损失:1.按照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加倍赔偿32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计1,059,840元(1,380元×12月×32年×2);2.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支付本案诉讼期间张云清产生的差旅费6,000元,合计1,065,840元’的起诉”。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立案后,于2019年6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9日做出(2019)川112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诉讼请求”。你不服该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15日做出(2019)川11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我局遵循法院的判决、裁定。
夹江县教育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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