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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未送达 劳动合同不解除?[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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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未送达 劳动合同不解除。

首先:我是夹江县教育局职工张云清。

可是夹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法院就故意驳回我,就因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除名我张云清未作出过一切通知,未办理一切手续。但是二级法院法官其认定其都是合法的除名了我,这不是违反法定的原则性吗,还是合法的审理案件吗?。为什么其它法院判决不一样的对待?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12/id/95776.shtml?from=timeline
     中国法院网讯 (西执)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姜某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做出了判决,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姜某的行为被判无效。

  原告姜某是被告某电信公司委托培养的学生,双方约定姜某毕业后,到被告某电信公司工作,姜某毕业后,电信公司为其办理了正式正式录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7月3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2000年5月中旬,姜某向被告递交了辞职申请,被告不同意其辞职,姜某当日撤回了申请。在没有继续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第二天开始姜某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了。2000年8月,电信公司对姜某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决定,并将姜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移到了姜某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的劳动部门,但未将该开除公职决定送达给姜某。电信公司还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姜某支付违约全及培训费,仲裁委裁决姜某支付电信公司违约金26069.83元,培训费2100元。姜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擅自离职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原告公职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被告未按照劳动法规规定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原告本人,违反了开除职工的法定程序,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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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夹江县教育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6月15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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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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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云清先生:你好!
你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发帖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事实呈现
你于1986年12月,经夹江县人事劳动局批准,由夹江县教育局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1986年12月6日起至198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被安排到夹江县青州小学从事炊事工作。1987年9月,你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离开学校,直至1988年3月,长达6个月的时间未上班。学校多次催促仍未返校上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1988年3月9日,县教育局纪检员季永富和青州小学校长刘仲文按规定与你进行了谈话调查,形成《谈话笔录》。同日,你递交了《自动离职申请》,青州小学向县教育局报送《我校炊事员张云清自动离职情况说明》。1988年3月31日,县教育局根据川人发〔1984〕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合同,予以除名,并下发《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夹教通〔1988〕7号)到青州小学,抄送县人事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社会保险处、三洞区公所、青州乡政府。
二、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29日,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你与夹江县教育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8年12月14日做出夹人劳仲定字(2018)第46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张云清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你不服该仲裁决定,就劳动争议一案向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夹江县教育局。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2018)川1126民初187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起诉”。你不服该裁定,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5月7日做出(2019)川11民终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张云清起诉的‘一、请求法院撤销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二、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继续履行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三、驳回张云清提出的‘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从张云清参加工作之日起到退休时止为张云清缴纳五险一金;判决夹江县教育局赔偿张云清各项损失:1.按照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加倍赔偿32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计1,059,840元(1,380元×12月×32年×2);2.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支付本案诉讼期间张云清产生的差旅费6,000元,合计1,065,840元’的起诉”。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立案后,于2019年6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9日做出(2019)川112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诉讼请求”。你不服该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15日做出(2019)川11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我局遵循法院的判决、裁定。



夹江县教育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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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5 0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其除名通知未发出、未送达,就这个问题,夹江县法院、乐山市中级法院就不依法去认定这个夹江县教育局的违法行为,也不作撤销所谓的除名通知未送达的关键问题,其还故意偏袒被告不按照法定送达的关键问题、违法行为,最终还驳回了我。这就是我们夹江县人民的法院,乐山市人民的法院干的不依法裁判的事件 。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07: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名通知未送达其这就是夹江县教育局为我人民服务,干的坏事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0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夹江县教育局回复的其都是些胡说八道的东西,例如:对我的谈话笔录,自动离职申请,所谓我旷工。这些都是没有技术来证明。如果夹江县教育局要证明这些其都是用人单位要去做的事情。就因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调解法,相关法律都说的很清楚。这些所谓的证据其都是1987年夹江县青州乡小学校校长刘仲文自己写的材料,例如:张云清自动离职情况说明,这份就是说明了一些问题。内容说我的女朋友顶替了我的工作,但是夹江县教育局没有查到她的工作人事档案,并同时查到刘仲文的爱人在夹江县教育局工作了几十年的人事档案信息。大家都知道了这个问题,谁在污蔑我张云清,谁在顶替我的名额工作了几十年、一看就知。

原告:张云清
2020年6月1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08: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支持我走法律途径,这句话理直气壮。可为什么你局把夹江县信访局行政作出的一份会议纪要提交到夹江县劳动仲裁委,其要求仲裁员根据内容处理此案,就这个违法行为是拿其它权力机关的条子来干预司法独立办案?教育局你违法了!就因这个信访局作出的会议纪要其就是批条子来干预司法独立办案,干扰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0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支持我走法律途径,这句话理直气壮。可为什么你局把夹江县信访局行政作出的一份会议纪要提交到夹江县劳动仲裁委,其要求仲裁员根据内容处理此案,就这个违法行为是拿其它权力机关的条子来干预司法独立办案?教育局你违法了!就因这个信访局作出的会议纪要其就是批条子来干预司法独立办案,干扰司法公正。就因仲裁员不当庭把你夹江县教育局提交的会议纪要给我质证,其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抗辩权。直到现在你们都不敢公开信访局行政超越或滥用职权作出的这份会议纪要。我要说这些违法过程还是合法的吗?我在这边诉请你在哪边有其干预。当然你们认为我肯定被一级级被驳回 。老百姓都知道。

发表于 2020-6-16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2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江县教育局违背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来除名我合法吗?就夹江县教育局不作一切通知,不办理一切手续其所谓的除名了我合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6-20 1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江县教育局欺骗欺诈我订立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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