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院 尽快公开答复行政上诉人的两大问题 尊敬的南充市中级人民院: 我们是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原尖峰社区2、3、4三个社422名被征地“灾民”中的4“灾民”,因诉蓬安县政府和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蓬安县河舒镇政府,2011年违法征地和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9)川13行初75号和76号行政判决,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你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个行政上诉状,并已经预缴了诉讼费用,特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征地行为违法,伪证应诉行为违法,依法保护4“灾民”等422名被征地“灾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后于2020年2月下旬向你院询问行政上诉状的移送情况时,法官任雅莉答复案卷已经移交给了省高院。 再后于2020年4月7日到省高院立案庭去询问时,只见到了(2019)川13行初76号的卷宗,于是立即再向你院询问(2019)川13行初75号的卷宗为何没有同时移送上去时,法官刘红答复已经移交上去了,当天就要到达省高院。 当我们后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2020)川行终1348号案件即(2019)川13行初76号卷宗已分配承办人的通知后,迟迟未能收到(2019)川13行初75号卷宗分配承办人的通知。于是,又于2020年6月8日到省高院立案庭去询问时,(2019)川13行初75号卷宗,竟然才到省高院。立案庭于6月8日当天给予立案,当事人于6月10日收到(2020)川行终1760号案件即(2019)川13行初75号卷宗已分配承办人的通知。 但是,四行政上诉人至今尚未收到二被上诉人的答辩状,这其中到底就有什么样的原因,不得而知。为此,特请求你院尽快公开答复四行政上诉人的两大问题:第一,四行政上诉人为何至今收不到二被上诉人的答辩状?!第二,两行政上诉案的卷宗为何没有同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此致
敬礼
黄常碧、陆大东等422人 代理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0年6月11日 特注:由于有关伪证之前已经公布在各论坛上,或被屏蔽、或被扎口、或被删除图片。因此,今不再重复公布伪证图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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