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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阆中市商务局-人不上班,吃空饷[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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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局赵勤长期不上班,不请病假。至少四年没有上班,一直吃空饷。想请问一下阆中市商务局纳税人的钱就让你们这么糟蹋么,不上班也发工资这样的工作还有多少,让我们这些小老百姓也去干吧。
阆中市组织部,阆中市商务局长期借生病为名不上班吃空饷人员不管么?履行请假手续没有?病假期间按规定要履行手续和扣发工资,单位扣发没有?几年不上班,按公务员法该不该辞退?
赵勤仗着前任和现任局长是自己的麻友和同学就可以为所欲为么?还要脸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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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阆中大数据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9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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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6月8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阆中市当地
发表于 2020-6-9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大数据应用中心


关于麻辣论坛“阆中市商务局一人不上班,吃空饷”情况的回复


各位网友:

  近期有网友在麻辣社区论坛上留言反映“阆中市商务局一人不上班,吃空饷”一事,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赵某系原市商务局职工,后单位更名为大数据应用中心。该同志提供相关病情证明显示,2016年4月被查出患脐尿管癌,于同年4月做手术后并放疗,2017年9月转移盆腔复发后继续放化疗治疗,2019年8月再度转移肺部复发入院治疗,须长期带着引流袋并进行后续治疗。且在重病住院、放化疗和后续治疗期间,该同志都履行了相关书面请假手续及口头请假。

  2017年初,赵某同志在治疗好转后就及时返岗上班,直到2017年9月份因转移盆腔复发住院进行放化疗治疗,尔后病情一直不稳定,癌细胞多次转移,本人生活需要家人照顾,无法正常上班。但该同志始终热爱单位、心系工作,重病期间仍表示待病情稳定、身体恢复后立即回单位上班。

  病魔无情人有真情,人人都希望拥有健康的身体,衷心希望赵某同志身体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祝你们生活愉快!

                                                                                                        阆中市大数据应用中心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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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发表于 2020-6-1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大数据中心 发表于 2020-6-9 18:39
阆中市大数据应用中心

关于麻辣论坛“阆中市商务局一人不上班,吃空饷”情况的回复

为了避免由于身份混淆带来的误解和混乱,也为了让政府部门与民众更方便快捷的交流互动,请申请实名认证(免费)。链接:https://www.mala.cn/plugin.php?id=wzverify:jigou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大数据中心 发表于 2020-6-9 18:39
阆中市大数据应用中心

关于麻辣论坛“阆中市商务局一人不上班,吃空饷”情况的回复


赵勤自己天天在网上炫耀说自己发全额工资 该有的补贴一分不少,公务员病假规定你们执行了么,别把高度扯到人间有情上,这个世界有苦有病的人多了去了,私人单位像他这样情况的早就辞退处理了还等着发全额工资?另外说赵勤立马上班的你可真好意思啊,贵司要不要放出来赵勤的打卡记录还有视频监控让大家看看 他是不是去上班了。

公务员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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