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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头条]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中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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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具体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为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二为在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逃逸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除驾车、弃车逃逸外,还有当事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如隐匿在事故现场观察情况、找人冒名顶替、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潜逃藏匿等,导致事故调查处理无法正常开展,受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例题】张某参加同学聚会,期间喝了一些白酒。散场后驾车回家,途中遇王某相撞,致王某重伤。张某便联系了自己的表弟李某来现场“顶包”,并拨打120。之后,在交警调查的过程当中,李某称自己是司机,张某也称李某是司机,但是被交警识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事发后张某始终没有离开事故现场
B.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张某拨打了120,积极救治伤者
C.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张某在交警调查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
D.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张某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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