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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达州黑恶势力霸行 保护伞强大挑战民众安全[已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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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达州黑恶势力霸行 保护伞强大挑战民众安全
_____州一警察与法官勾结肆意亵渎践踏法律天理何在?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应该能理解和感触到正能量的中国是公平发展和谐为主。我的冤屈无处去伸?我一生的血汗钱就为养家糊口,生活度日,讨不回来还遭受威胁逼迫,这样的事情在当下社会听着就会令人感到匪夷所思和震惊,但它却真实的正在发生和持续着。
四川省达市大北街八旬老人修成,独自一人在家,并不知道儿子欠外债十万元一事,却被入室持刀的一行人,强下了35万元的借,而这起事件的主谋,竟是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公安分局公安警察严波所为。
20082月,张修成老人儿子张亚西达州市中心医院保安刘江的介绍下,于228向刘江的亲威严波借款10万元,其月息是8分,张亚西每月支付借款利息。但是,张亚西当时虽知道刘江严波放高利贷和收利贷,会干一些非法的事儿来
200961刘江等人闯进了张亚西父亲张修成的住宅。据张修成老人回忆:刘江一行看他一人在家,且年龄已高,便称张亚西借钱不还,用尖刀抵着他的咽喉“称我怎么说,你就怎么写”,强着他一张35万元的借条
接着,刘江带人到张亚西的矿山,首先对矿上的设施进行乱敲砸,来威胁张亚西,称张亚西的父亲张修成严波那里借了35万元,让张亚西担保。当时,张亚西很不解,他10万元都没还上,怎么还让他作担保?但是,看到刘江带那么多人,已经威胁到了矿山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写不行张亚西只好按刘江的要求,了担保。
张亚西20082月起直到2010年止,一直在还高利息,如一个月没还或几月没还严波的利息,那就息滚息,两年来,他还这十万元的利息(不含本金)20多万元左右。
而,严波并不满足张亚西所还的钱,严波35万的借条张修成告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通川区法院竟判决张修成偿还从没外借任何人分文巨额欠款35万元。
2015514,法院冻结了张亚西八旬父亲及八旬母亲的养老金和60万元的存款
严波系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警察,指使其妻弟刘江等3人非法闯入张修成独住的家,用刀逼着张修成,拿出纸笔扬言:我怎么说你就怎么写,如果不依从,首先我们就杀死你,然后再杀死你全家,在这种胁迫下,张修成就违心地按照刘江的要求给严波立下35万的借条。他们走后,张修成向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社区袁主任,西城派出所户籍王警官报了案。
严波拿着这个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院于2011130日受理后,2011630日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 )通川民初字第685号作出:
1、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张修成还严波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8,从2009621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张亚西、匡勇对张修成借严波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张修成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113日以(2014)达中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修成不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1116月作出(2012)川民审字第13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3731日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139号民事裁定: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一、撒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达中民终字769号民事判决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再审。发回再审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59日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 通川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第一次(2011 )通川民初第685号民事判决内容一致。
张修成仍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13)通川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0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1113日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请见 2014)达中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
张修成第二次仍不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124日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审宇第2384号民事裁定:驳回张修成的再审申请(请见2015川民申第2384号民事裁定书)
1、张修成给严波所立下的书面借条是严波指使其妻弟刘江3人,非法闯入张修成独自一人的住宅,2人站在门口放风,不许张修成出门,也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刘江拿出自带的纸笔,用刀子抵着张修成的脖子狂言说:我怎么说你就怎么写,不然就要你的命,如果你要报警就杀死你全家,张修成年逾高龄,在孤独无援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安全,在肋迫下,按刘江的诣意违心地给严波立下了35万元借条,刘江拿着这张借条扬长而去。之后,张修成向通川区大北街社区袁主任及社区民警王警官报了案。严波起诉法院后,张修成的代理人向社区袁主任,王警官取了调查笔录,证明张修成报警属实。
    2、严波起诉于法院开庭时,张修成对严波主张偿还35万元借款,进行了抗辩,并通过双方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张修成辩解我根本没在严波处借钱,这35万借条,是严波一伙人非法闯入我住宅,我及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我80 多岁的孤独老人受到恐吓才违心地写下了35万元借条,我与妻子有养老金,子女不依靠我们,我们既不做生意,也不该债务,我这个80多岁的老人借钱干什么?这显然是捏造事实!被告张修成及其代理人质问严波的全权代理人的资金来源,而严波编造谎言说:“他有在南外25万元的门市租金,”在法庭上既不出示门市相关登记手续,也未出示收租金的凭证,而法院采信了;另外严波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账8万元,这纯属是伪造假证!此证据既没有银行负责人及承办人签名,更没有银行财务专用章及银行业务公章,还称堂弟严华借他25万元,已还后他出具了收据。还钱收回借条就可以了,哪会再出具收条呢?及张亚西急需资金周转,便叫其父张修成出面向严波借款25万元。以上所有事实是严波与承办法官串通一气,编造事实,便形成冤判。法院仍然采信了(请见严波20951日提供的流水账)2011524920分庭审笔录第10页严波的证人刘江的证词证明25万元确实没有拿给张修成,一是证明张修成没在严波处借钱;二是证明张修成的儿子张亚西借25万元没有任何依据。三是严波在第一次一、二审称张修成打35万借条他不在场。发回重审他称在场。这是张修成提出上诉,再审申诉的主要理由,在中院省高院严波同样无依据证明张亚西借25万元的依据。
20115249:30 通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笔录第10页:严波的证人刘江在庭审记录中证明这25万元确实没有拿给张修成,是拿给张修成的儿子张亚西的。
在两次庭审中,严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构成张修成在严波处借35万元成立的要件。首先,严波在原一审笔录中承认钱未付给张修成,因此,严波与张修成未形成借贷事实;其次,严波也不能证明与张亚西形成有25万元借贷事实。因此,严波在一、二审出示的不知明的银行存取资金流动单,显示金额8万元,严波自认,其余17万元是自己南外门市的租金到期付的;在再审中,严波举证这25万是在堂弟严华出借还的25万元,严波还出具收据。因此,不仅8万元资金存取流动单缺乏真实性,其余17万元借款来源的证明也不一致。当涉及35万元借条利息与发生借款不一致时,严波在再审庭上自言是因为不在意写错了的,这与刘江在一审中证实严波不在场相悖。
张修成第一次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派了两名法官到达州调查本案事实,张修成向省高院法官反映本人与妻子是高龄人, 每月有养老金,既不做生意,也不给债务,子女也不靠老人,借钱干什么?是严波一伙逼着我写下的借条。省高院法官严厉地对严波说,用刀子逼着他人写借条要处10年左右徒刑,当时严波面红耳赤,无应答。严波向承办法官高尚润反映了这一情况。因此,高尚指使严波编造了很多假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139号认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 一、撤回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85号民事 判决和达州市 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二、 发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3、严波在起诉状也明确诉称双方约定月息为0.08分,张修成之子张亚西在严波处借10万元,另外利滚利加起就还利息20多万(不含本金),在200961日张修成给严波的借条本为0.08元,严波起诉称要求支付按0.08元支付月息,这与借条相吻合,发回重审借条便改为0.008元,张修成在庭内向法院写出书面司法鉴定的申请,可是审判员答复是院长不同意(请见200961日的借条)张修成之子每月给严波支付利息是通过银行支付账,是刘江代收,这是原告立下的真凭实据的凭据,而法院不采信,只认可被告付了2200元利息,现有银行转账凭据,又有刘江收钱的收条(请见转账凭据)这些真实书面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真是不可思议! 2015514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张修成夫妇的养老金60万元,近两年并分三次执行,便于收取资金利息,从此给张修成夫妇老人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精神带来打击,心灵造成伤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严重违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原则,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合议庭人员有高尚锐、杨明润、陈静、张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由第一次会议庭组成人员杨明润任审判员,本应当回避,导制照葫芦画飘,照抄了第一次的内容。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683号第二页不实!之前10万元已还。张修成之子把本没有要求其父向严波借钱,法院凭什么证据这样认定呢?完全是编造!一、二审二次的判决缺乏调查,轻信严波的谎言,法院判决存在证据明显不足、以偏概全、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有失公允等诸多缺陷,进而导致错误的适用了法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张修成的合法利益。
公安干警严波严重违反中纪委中监委,中组部的要求,严波的行为是涉黑行为,放高利贷,幕后指使妻弟放贷收贷,人民法院不深入调查不注重事实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基本的案件事实和整个案发的原委根本就没有查清和确认,整个判决明显偏离了客观事实,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完全忽略了我们及所谓受害人的行为性质!其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严重不足并且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根本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基于上述诸多缺陷和漏洞所做出的错误判决明显具有偏袒一方的嫌疑,明显有失公允并且与法理相悖。
当地相关部门也对他们这种肆意亵渎法律、颠倒黑白的行为使我们瞠目结舌,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当下社会让我欲哭无泪!
我们不排除当地的相关部门的某些人员已经充当了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工具,他们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相互勾结,一次次的挑战着人民群众和法律的底线,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公然践踏,是对神圣法律的公然挑衅!他们这种行为此刻让我一八旬老人不知所措。
以上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我愿意为所说的话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恳请相关部门能出面处理,还我们以公道。还老百姓血汗钱。以使得像干警严波,法官高尚锐、杨明润这样的害群之马真正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们能够被绳之以法并受到法律的惩处!
张修成,男,汉族,生于193362(87)
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74
身份证号:51300133602023
电话:151 8289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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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5月29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达州市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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