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清先生:你好! 你于2020年5月23日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发帖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8年10月29日,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你与夹江县教育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8年12月14日做出夹人劳仲定字(2018)第46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张云清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你不服该仲裁决定,就劳动争议一案向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夹江县教育局。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2018)川1126民初187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起诉”。你不服该裁定,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5月7日做出(2019)川11民终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张云清起诉的‘一、请求法院撤销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二、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继续履行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三、驳回张云清提出的‘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从张云清参加工作之日起到退休时止为张云清缴纳五险一金;判决夹江县教育局赔偿张云清各项损失:1.按照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加倍赔偿32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计1,059,840元(1,380元×12月×32年×2);2.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支付本案诉讼期间张云清产生的差旅费6,000元,合计1,065,840元’的起诉”。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立案后,于2019年6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9日做出(2019)川112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诉讼请求”。你不服该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15日做出(2019)川11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多次反映此问题,我局已多次做出回复。我局支持你通过诉讼维权,支持你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夹江县教育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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