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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王市长,达州市车管所的盖子还没有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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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市长,
达州市车管所的盖子还没有揭开
尊敬的王市长,你好!2019224日,我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达州市交警支队长,这件案子,你们还要拖多久?》(这是我在《凤凰山下》为此事发的第三个帖子)我举报的达州市车管所违法给赃车上户登记的案件,他们拖了10个多月仍不立案,直到这个帖子有幸被您看到了,才很快立了案。经过达州市车管所和达州市刑警大队半年多的辛苦侦查外调,终于查清了——这是一台广东东莞的诈骗犯利用按揭购车的形式诈骗所得赃车。
20189月,我向达川区法院起诉了销售赃车的覃洪林,几经周折,去年11月终于开庭完毕,达川区法院要求达州市车管所对这台被他们扣押的涉案车辆的处理方案(发还给谁)做个书面的决定,他们才能做出判决。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31)《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和《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这台车应该发还给我。(我并不是要将这台车实际要回来)我只是要求达州市车管所就这台车的归宿,给个书面的明确的说法,不能这么一直扣押着不处理,因为,法院需要达州市车管所这么一个“决定”才可判决。就这样,我一直在法院和车管所两家来回奔走要求,达州市车管所就是不作决定。
现在,达州市车管所要将案件和车辆移交给广东省东莞公安局。案件移交给哪里,是他们的权力,我不能置喙。但是,达州市车管所将依法属于我的车辆,扣押并移交给广东,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民事权利。
法院要求车管所对车辆归宿做出处理决定才可以下判决,车管所对车辆的归宿故意不做出处理决定,却要将案卷和我的车辆移交到数千里之外的广东,目的就是故意给我诉覃洪林的民事诉讼设置障碍,使我诉覃洪林的民事诉讼永无裁判之日!
为啥会出现这么诡异的事情?看完下面的事实就明白了。
这台赃车的所有流通过程,达州市车管所都难辞其咎。
经过车管所(专案组)半年多的调查,车辆的“赃车”性质查清了,广东的诈骗犯抓了(又放)了。但是,他们对达州市本地销赃者的犯罪行为却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理!期间,我多次要求他们查处销赃者的犯罪行为,他们就是不理睬,达州市车管所庇护着这些销赃犯。
据陈健的询问笔录:2013年,通川区来凤路的陈健在“汽车之家”网上联系购买的这台丰田锐志。6月,诈骗分子将车开到达州来,没有要陈健到场,几个操着外省口音的外地人,将这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明显打磨过的新车,顺利地在达州市车管所登记上户给了一个达州市的本地人,并获得一个很好的车牌号“川SAC678”。 陈健以低于市场价4万左右的价格,获得了这台小汽车。
陈健开了这车一年多,就将车挂在“58同城”出售。据收购了陈健这台车的(现“壹号名车”二手车公司老板)喻彬峰的询问笔录:2015316日喻彬峰以 (16万的价格)收购了陈健的这台车。喻彬峰在427日将该车(16万)售卖给了成都的陈勇, 28日陈勇将车开到成都车管所登记上牌。成都车管所查验后,以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打磨,拒绝为其登记上牌,成都车管所将他们查验所见,用公函,并将公函张贴在档案袋上面,交给陈勇。陈勇将车开回达州,将车和档案交给喻彬峰,要回了全部购车款。
公安部199858日发布的公通字(1998)第31号《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至此,根据公安部这个文件的规定,这车已是“明知”的“赃车”。喻彬峰经营二手车多年,其父喻小平更是经营二手车20多年,他们不会不知道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打磨就是“赃车”。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们一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调查;二不像陈勇退车给他一样,找卖车给他的陈健要求退车。更让人不解的是:在成都车管所已经明白告知了达州市车管所这台车的问题所在,达州市车管所又将这台“明知的赃车”恢复了原先的川SAC678的车牌。这台“赃车”又能堂而皇之地摆在二手车市销售了。
喻彬峰在询问笔录中说:喻小平(喻彬峰父)59号,又将车(16万)转卖给了(佳洪二手车公司的老板)覃洪林。此时,喻彬峰父子已经明知该车是赃车而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而且金额巨大,喻彬峰父子涉嫌“销赃”刑事犯罪,应当立案调查。
覃洪林将这台“赃车”摆放在他公司门前地坝里出售。2015526日,与我以16万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我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29号(星期五)上午,我付完了全部(16万)购车款后,和覃洪林一起到车管所设在二手车市场的业务点去办理过户。覃洪林把我撇在一边很远,他与那个警察在另一边嘀咕了大楷十来分钟后,覃洪林很不高兴的样子,叫我过去,一起将车开回了他的门市。在他门市里,覃洪林跟我说,那个警察要吃他的榨。他另找关系,下周一到车管所大厅去办。61(周一),我要求同覃洪林一起去办理过户,挑选一个号码。覃洪林坚决不要我去,覃洪林一人办完过户,上好车牌后,通知我去他门市提取的车。
2017年春节后,我迁居到成都。20184月,我将车转籍到成都,被成都车管所查出该车就是2015428他们退档给达州市车管所的同一台车。201851号,高速免费,我开车到达州,向达州市车管所报案要求查处。我多次到车管所和交警支队反映情况,三次在网上发帖要求交警支队介入督促,可是,案报了10个多月,达州市车管所一直不立案,幸好,这时王市长您看到了我发的帖子,这样才立了案。
20189月,我民事起诉了覃洪林。201812月第一次庭审时,覃洪林声称,529号车管所设在二手车市场业务点的那个警察跟他说了这台车成都退档的事情,他才知道这台车子的发动机和车架号被打磨的情况。根据公安部199831)号文第17条第3款的规定,2015529覃洪林知道了这台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打磨,已经明知这是一台“赃车”,却隐瞒不告诉我,仍然到处找关系将车转户销售给我,他的行为与喻彬峰父子一样,已经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涉嫌“销赃”(16万)刑事犯罪,也应当立案调查。
可是,我多次口头向查办赃车的达州市车管所(专案组)要求立案调查喻彬峰父子和覃洪林他们的销赃罪,但,达州市车管所(专案组)都置之不理。
究其原因,就是达州市车管所有人在暗中庇护喻彬峰父子和覃洪林,因为,他们是一根藤上的瓜!
覃洪林隐瞒车辆被成都车管所退档的事实售卖“赃车”,就是“欺诈销售”,他必须承担“欺诈销售”的法律后果。因此,我诉覃洪林的民事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覃洪林“退一赔三”,诉讼请求总共64万的退赔款。这款,凡是跟这台车有瓜葛的人(包括那些警察),覃洪林肯定会找他们分担的。因此,庇护覃洪林就是庇护他们自己。回想我报案2年多来的艰难曲折和无奈,让人不得不作如是之猜想。
20136月,达州市车管所给这台赃车首次登记上牌,还勉强可以说成是业务水平不足,失察所致。但是,20154月成都车管所查出了该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打磨,用公函明白告诉了达州市车管所这车的问题所在,将车籍档案退回达州市车管所,达州市车管所应该是“明知”这台车涉嫌赃车了,理应立即扣押,立案调查。但是,达州市车管所反而很快给这车恢复了原车牌,让喻彬峰父子和覃洪林得以继续摆放在二手车市场销售。
201561号,达州市车管所在明知这台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将这台车转户登记给我,帮助覃洪林完成了销赃的犯罪行为。覃洪林办理转户登记时,当事警察要求覃洪林写保证书,保证不将车辆转籍到外地,车子只能在达州市辖区内使用。达州市辖区,这是他们的权力管制的区域,出了事情他们可以利用权力掩盖摆平。达州市车管所的警察要覃洪林写这个保证书,说明他们明知这车的赃车性质。
对照公安部199831)号文第8910条的规定,对涉及本车的当事警察,仅仅作一个 “业务水平不足”的结论,是否太轻飘飘了一些?至于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猜与“灯草打人”也差不多的吧。
公安部的199831)号文,颁布施行二十几年了,当事警察会不知道公安部的规定?只要“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被打磨没有合法证明的”,就是明知的“赃车”,这是基本的业务知识。达州市车管所在成都车管所明示了这车的非法之处后,仍然给予恢复车籍,仍然给予办理过户登记,在达州市车管所这样的“业务水平不足”之下,像这样的车会只有这么一台吗?……真不知还有多少台篡改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被盗、抢、骗的车辆行驶在达州市的道路上!达州市车管所的盖子,还没有揭开。
达州市车管所对销售“赃车”的喻彬峰父子和覃洪林他们的销赃犯罪,不查处,是庇护犯罪!
达州市车管所故意不对扣押的车辆的归宿作出决定,是故意侵害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给受害人的民事维权设置障碍,使法院无法判决,以此庇护覃洪林们的 “欺诈销售”违法行为。
达州市车管所在办案中扣押我善意取得的车辆,并要将我依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享有权利的车辆移交到数千里之外的广东,更是故意侵犯我的合法民事权利。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向您—-尊敬的王市长反映。非常非常不好意思,再次打搅您,特致真诚的歉意。
敬呈
达州市政府王市长启
                              孙成建  
                             2019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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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3 16:25
啧啧,看样子是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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