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人民政府:
本人古龙波(身份证号510122195905057914),男,现年60岁,原双流区公兴街道双塘村八组居民。
本人于1978年3月参军入伍并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于1983年3月退伍,退伍后返回原籍务农,并与户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流县公兴镇双塘村八组<原虎林村4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编号170308032,见附件1),获得包括户主古龙波(本人)及共有人古祥兴(父)、付云兰(妻)、古励垚(女)在内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和房产证、林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证已被贵办收缴)。1995年,本人进入双流县某单位任工勤人员(现已退休);共有人女儿古励垚其后也进入某单位工作,父女双方单位均购买了住房公积金。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26日印发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见附件2)和双流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双府发2009【30】号,见附件3)第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本办法安置人员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权利的成员’”, 本人及共有人(家属)均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已掌握与本人类似情况人员被安置的大量案例)。
一、事件经过
2012年,原双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在开展物联网园区二期项目用地拆迁过程中,将本人及共有产权人(家属)权属的农村自有产权住房和耕地、林地进行拆迁。但在征地过程中,原公兴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物联网园区二期项目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制定依据仍为(双府发2009【30】号,见附件4),一是其住房拆迁政策在《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权利的成员”范围基础上,非法增加“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除外”的限制条件,导致本人及共有产权人中除妻子付云兰外,至今未享受统规统建拆迁安置补偿;二是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第15条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女婿(依法婚嫁)、外孙(依法生育人口)应享受拆迁安置但至今未享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申请事项
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12月27日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为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见附件5)。按照中央精神,原公兴镇政府在上级政府文件规定的安置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除外”的限制条件无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恳请怡心街办正确沿用依据文件《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纠正原公兴镇人民政府制定的“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除外”的非法限制条件,将本人及女儿纳入统规统建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并按相关规定补发拆迁之日起的土地附作物包干费、搬家费、过渡费、奖励金等相关费用。
(二)恳请怡心街办按照《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将女婿(依法婚嫁)、外孙(依法生育人口)纳入统规统建拆迁安置补偿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如不认可本人申请诉求,请向本人阐述合法合规理由及原公兴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否则本人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省市政府、新闻媒体、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参战退役军人团体(协会)继续上访的合法权益。
请贵办站在本人曾为参战老兵,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基础上,优抚优待,妥善快速帮助处理相关申请事宜,有效维护地方政府公信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人联系方式:13908205190,恳请按照群众来信来访相关规定时限,向本人递交书面回复。
附件1.本人及共有人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3.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
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
4. 双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关于物联网园区二期项目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5. 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12月27日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申请人:古龙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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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双流区公信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5月22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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