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宋小平法官:1、原审不采信原告提供的甘孜州安监局事故认定之证据,又不能出示撤销那个证据的证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2、一审法官说“原告”没有权利查看撤销原告证据的证据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3、二审法院不予上诉人有任何联系,直接下达终审裁定书,维持一审裁定。这种办案方法是否属于违背法律程序?
4 、《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上说:本案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告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得到工伤赔偿后,可以要求事故单位民事赔偿。《驳回通知书》为什么还说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裁定否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否认原告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都出自《驳回通知书》,你是如何下笔写出来的?
5、 起诉状里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补偿金”。这个词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金部分;宋小平却在《驳回通知书》中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这个词条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金部分。这两者区别有四:1、法律依据不同:工亡补助金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死亡补偿金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2、数额差别极大:工亡补助金是48个月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在本案的数额是6.88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20倍,在本案,按照审案当时的2013年的情况计算,不低于四十万元。3、支付渠道不同:工亡补助金应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是由事故单位支付赔偿。4、性质不同:工亡补助金是社会给劳动者的保障性资助;死亡赔偿金是事故单位由于巨大过失伤害职工生命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难道说高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宋小平不懂这些吗?
6、法院宣告遇难者死亡的费用,在工伤赔偿判决中依据判决:不属于工伤赔偿项目。你在《驳回通知书》中为什么说这也是原告“二次要求工伤赔偿”?为什么不予支持?这笔费用该谁出?
7、本案是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款列出赔偿项目。工伤赔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条款列出赔偿项目。你为什么把这个诉讼与工伤赔偿说成是一回事,适用“一事不二理”法律规定? 是否适用“一事不二理”原则,法律规定必须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标的。你是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8、你坑害遇难者家属那可怜的孤儿寡母是何动机?有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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