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是因为虚假诉讼导致(2014)雁字民初字第1748号判决错误而起,而此原告当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发起的(2014)雁字民初字第1747号判决也是诉讼欺诈,我震惊高利贷份子不仅自己敲诈,还利用法院的判决书进行敲诈,我不站出来,原审的错误判决不会被发现。于是我从重庆赶回资阳凭新证据得到了再审。
但再审法官王颖的错误判决是我噩梦的开始,我带来的新证据不仅没告倒原告的诈骗,还面临又差原告同伙钱的莫须有事实,时任审判监督庭庭长的王颖强势得判后不释疑,直接开口:对方是诉讼要钱,但实际没得到钱,没有损失,不存在有罪。照王颖的逻辑,国家设立的贪污罪和抢劫罪没有意义,只要以上罪犯被抓后交出赃款,没有损失就不存在有罪。她见我敢不服她判决还要举报,就电话告知我已影响她工作,可以让公安抓我,可她既然敢乱做为,为啥不让我照实说。
我告到该院审判委员会马康林专员办公室,我指出原告在借条上作假,因为借条上落款时间是2012年1月1日,原告添一笔改成2012年11月1日,而收条也是2012年11月1日出具,这让案情复杂,法院理应制裁造假者。但马专员笑着说:借条上改动是允许的,他是为了诉讼时间的需要,只要金额没改就可以。见马专员如此无底线地维护再审判决,知道再说也没用,我不再面谈改为信访,但这样的专员偏偏能量大得出奇,导致我多年的举报总是功亏一篑,马专员太会“捂盖子”了。
(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判案,也是王颖法官在民事领域的故意错判,为保护虚假诉讼者,她不惜张冠李戴,指鹿为马,想当然的判案, 此案在冤民(黄敏)坚持不懈的上访和举报下,4年后终于被(2018)川民再1号判决撤销了,但王颖势力影响下,法院至今仍然没追究该案中的虚假诉讼者们的任何责任。
王颖判案可以用“应该”、“计算”、“视为”来推理,我从我资源有限的所知案子推理,王颖利用审监庭领导权力“应该”判了很多枉法的案子,因为民事的后果不比刑事,原审可以纠错,再审再错启动司法程序很难,有审判委员会马康林专员支持,即使好运到了审判委员会也会否决,通过对事实的“计算”,我“认为”王颖太黑暗,我举报王颖的错判导致司法不公。
举报人:黄健峰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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