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王树江院长: 你好! 我叫李英,身份证号码:513026197603060044. 住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文星村2社,电话:15182778288 请四川省髙院领导认真负责审查此案,南江县人民法院一执行案竟拖十四年不执行是谁在背后“撑伞”?南江县人民法院如此不作为不担当,继续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否则我只好拿着南江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判决,以编造的伪证忽悠于我的事实证据上访北京两会上呈告! 反映人因与被反映人离婚纠纷一案,2007年已经南江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位“南江县南江镇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的及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还给李英所有。所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申请人何佩铭以申请人李英的名义负责办理,将该门市、住房的相关手续及证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申请人李英,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申请人何佩铭所有”。 该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 1,被执行人主动写离婚协议门市有明确位置;2,被执行人现不认可原自写离婚协议。被反映人何佩铭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今天法院的处理和结果,按照何岳局长说:1,被执行人主动写离婚协议门市有明确位置;2,被执行人现不认可原自写离婚协议;2007年已经南江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位“南江县南江镇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的及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还给李英所有。所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申请人何佩铭以申请人李英的名义负责办理,将该门市、住房的相关手续及证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申请人李英,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申请人何佩铭所有”。 该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 1,被执行人主动写离婚协议门市有明确位置;2,被执行人现不认可原自写离婚协议。被执行人何佩铭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难道他被执行人何佩铭现不认可原自写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就没法了?南江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书上盖的大印章也须经他被执行人何佩铭认可同意?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案长达十四年时间不力的情况下即今天法院却向申请人提议:1,由其它执行局执行;2,申请离婚财产再审;3,:申请购买门市签定;这难道是人民法院在务实办实事?? 反映人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反映人十四年来均不履行生效裁定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被反映人均未履行任何裁定事项, 亦未依法向履行法院提供财产报告等义务,且故意隐瞒南江县南江镇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早在裁定之前就已出售他人之真相,未向法院报告该信息,未应反映人要求予以给付任何款项,未能实际履行交付。被反映控告人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伪造、毁灭相关重要证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违法行为,系存在故意,应当属于故意违法、犯罪。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申请强制执行及2018月5月10日,反映人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已长达十四年之久,反映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各种途径也未获得解决。但终因被反映人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 反映人认为被反映人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且拒不执行支付的标的性质为“南江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判决,属于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反映人特请求四川省髙院领导为民作主,督导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被反映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反映人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向反映人支付相关款项,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情况反映人: 李 英 电话15182778288 2020年5月10日 附:李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南江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强制执行书复印件一份;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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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江县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5月11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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