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关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与上位法的冲突。
二、处理情况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上述行为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您可在发现这类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照《条例》规定,五城区(包括高新区)内,西藏藏獒、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梗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俄罗斯高加索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秋田犬、大丹犬等22种大型犬、烈性犬为禁养犬。每户只限养一只犬,养犬人携带犬出户要由完全民事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养犬限养区养犬电子办证审核发放工作;负责依法管犬,及时查处违法养犬涉犬纠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大限度的减少规范养犬,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及流行性传染病,有力化解民间突出矛盾纠纷,经市犬只管理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你反映的问题,是公安部门职责范围,公安部门将加大对犬只的管理力度,还群众一个安全的环境。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成都市公安局将安排社区民警,,大力宣传《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告知犬只饲养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文明饲养犬只,坚决杜绝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日常管理。成都市公安局将继续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该辖区犬只饲养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为下阶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探索犬只管理工作新办法已报市政府,并及时收集群众各种关于文明养犬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修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治安管理支队犬管科 联系电话:86409177。
成都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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