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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居民蔡凌华、张秀春“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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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 政 申 诉 附 带 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秀春,女,生于1961年11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身份证号码510724196111214922,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5508373599。
       申诉人:蔡陵华(曾用名蔡凌华),男,生于1958年1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身份证号码51072419580108127X,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电话15508366165。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塔水镇华兴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584772-5,电话0816--4691001,法定代表人陈世勇,系该镇现任镇长。
         第三人:曾光,男,商人,居民住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人

         申诉人张秀春、蔡陵华(以下简称申诉人)因诉讼塔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申诉人外出期间,把申诉人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合法房屋,偷偷卖给了第三人的行为违法,行为无效三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15号(以下简称一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142号(以下简称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638号(以下简称三审)的行政裁定、一审(2017)川0724民初59号、二审(2017)川07民终1010号、三审(2017)川民申3106号的民事裁定。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以上案号的枉法行政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依法判决镇政府将申诉人的该房屋卖给曾光的行为违法,行为无效,依法返还申诉人的房屋,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事实与理由:
             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屋,是申诉人于1998年5月30日,依法依规向镇政府全款购买的,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诉人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申诉人购买的该房屋的方案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是证件齐全的、合法的私有财产。2001年,镇政府在申诉人外出期间,把申诉人的该房屋卖给了曾光。申诉人得知后,向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镇政府公开把申诉人的该房屋卖给曾光的依据……。镇政府的代理人刘云中在一审承办法官刘伟的见证下,向申诉人提交了《塔水镇人民政府将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曾光的依据》,是8份镇政府、县政府的关于改建塔水镇街道的文件共19页。申诉人以被申诉人提交的8份文件与41号住宅楼没有任何关系(住宅楼在规划改建街道的红线外,没有阻挡改建街道),文件更没有提到要将申诉人的该房屋卖给曾光,不能证明被申诉人将申诉人的该房屋卖给曾光具有合法性为依据,依法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将申诉人的该房屋卖给曾光的行政行为违法,行为无效,返还申诉人的该房屋。一审(2016)川0724行初14、15号的行政裁定以 “原告张秀春与镇政府之间的诉争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张秀春应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权益。”二审(2016)川07行终141、142号、三审(2017)川行申637、638号均抄袭一审的行政裁定书枉法裁定,驳回了申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一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未向申诉人出具立案通知……未将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未作出任何庭审,莫名其妙的给申诉人作出了行政裁定书。
           一审由一个代理审判员刘怡作出的(2017)川0724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未作出任何庭审),完全不顾申诉人提交的该房屋的足够的房产证件证据,在裁定书上胡写申诉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二审(2017)川07民终1010号、三审(2017)川民申3106号均抄袭一审的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定,驳回了申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依据《宪法》41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4款、第5款,《物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38条、《行政诉讼法》第76条、第9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条,镇政府应当依法返还申诉人的私有的合法的该房屋,并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曾光非法占有申诉人的该房屋后的不当得利三十五万六千元,这本该就是申诉人的利益。赔偿申诉人的诉讼费、律代理费、复印资料费、旅差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 依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第2条,房屋买卖未办过户,买受人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其将该房屋出租,应视为间接占有。依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第3条,一房数卖,应惩罚性赔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638号的行政裁定、(2017)川民申3106号的民事裁定,不依法查明一审、二审的枉法裁定,并枉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申诉人不服,特此申诉,请求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秀春
                                                                                    申诉人:蔡陵华
                                                                                               2020年5月7日
     下图1,2,是镇政府给申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的这8份镇政府、县政府的关于改建塔水镇街道的《文件》没有半个字提到41号住宅楼,更半个字指示要把申诉人的住房出售给曾光。信息公开目录第1页倒数1行、2行是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第2页1行、2行是安县职业中专校与镇政府签的协议书。
https://wx4.sinaimg.cn/thumb180/0068d2Jwgy1g7qdzjm0v3j30qo0zkag1.jpg镇政府给申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第1页。
https://wx2.sinaimg.cn/thumb180/0068d2Jwgy1g7qe09330ij30qo0zk0wg.jpg镇政府给申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第2页。
https://wx3.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8odocut35j30u0140gss.jpg图3,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第1页。与申诉人无关。
https://wx2.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8pnmnjdidj30u01400z3.jpg图4,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第2页。与申诉人无关。
https://wx3.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g8pnmobjxvj30u01400x6.jpg图5,安县职业中专校与镇政府签的协议书。与申诉人无关。
       申诉人全款购买的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不是拆迁房,房屋存在,房屋产权从未发生过变更转移。因为本案的承办法官、检察官徇私枉法,申诉人的司法救助程序被走完,被迫走上慢长艰难的信访维权路......下图,是申诉人于2019年5月7日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院的规格写的《关于自愿选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申请》,已由法院信访部主任收取,至今无结果。
https://wx2.sinaimg.cn/orj360/00829v0ugy1gcnx50p4qlj32o03k07wn.jpg《关于自愿选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申请》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3号,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至今杳无音信,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2号不支持抗诉,承办人不作为,徇私枉法害人。
          另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的(2019)川行申232号,还在审理中吗?从盘古开天地至今,(2019)川行申232号案件的第三人曾光在塔水镇振兴街、华兴街都根本没有一层楼自建房。事实是2001年,镇政府把申请人的房子给第三人侵占霸占了,案发后,申请人一直在维权,(2019)川行申232号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把第三人霸占申请人的这套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给第三人发放了建筑面积为86.16平方米一层楼自建房不动产证,简直是乱作为,第三人一层楼自建房不动产宗地图都是假的,乱画的。一审的承办法官去现场勘验知道是假的,但就是要徇私枉法作恶.。二审没有开庭审案,抄袭了一审作恶的裁定书枉法裁定。希望(2019)川行申232号的承办法官王凤红别徇私枉法了,也别拖了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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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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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天底下有一句话特别对,冤枉你的人 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他就是坏,你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20-5-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我是1998年买的华兴街0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子,房款是学校财务员任治斌收的并给我出据的《四川省非营业统一收据》。是1999年学校时任总务主任陈彦明 (陈彦明从未任职过财务员) 说要给我办房产证,把我的购房收据换成了发票,把发票上的购房日期和收款人改了。第二,塔水镇初级中学和陈彦明造假说我给镇山寺宿舍补了差价,镇政府或学校或陈彦明没有说我给镇山寺宿舍补了差价的发票的原件,因为发票都是三联单,如果不是造假,镇政府或学校或陈彦明就应该有说我补差价的发票的联单原件,他们根本拿不出
说我补差价的
发票的
原件,因为那是谎言和造假。所以,第一次民事案写枉法判决书,裁定书的
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1896号
法贼特别万恶。第三,是陈彦明隐隐瞒隐藏了我的房产证,以欺诈诈骗的方式迫使我搬去镇山寺的,在我知道受了骗之后,一直在维权。那法贼在枉法判决书上写的胡言说我在镇山寺居住期间未提出异议,就是应证了“冤枉你的人 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他就是坏,你咋办”这话的含意。第四,蔡凌华在镇山寺住的是原来的同事的房子,给了同事王某装修费的。第五,学校不收本单位炊事员工蔡凌华住镇山寺宿舍的房租,关蔡凌华什么事?

 楼主| 发表于 2020-5-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写了一条回复,少写了一个字,希望不显示那条回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0-5-1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5-9 16:55
摘:天底下有一句话特别对,冤枉你的人 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他就是坏,你怎么办?

有法律,有事实,“民告官” 为啥这么难?

 楼主| 发表于 2020-5-1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权

 楼主| 发表于 2020-5-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5-9 17:40
第一,我是1998年买的华兴街0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子,房款是学校财务员任治斌收的并给我出据的《四川 ...

有些腐败结为死党相互包庇就利用拖延泡蘑菇办法变通害人

 楼主| 发表于 2020-5-1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5-9 16:55
摘:天底下有一句话特别对,冤枉你的人 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他就是坏,你怎么办?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坚持及时公开。严格遵循司法公开的时效性要求,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摘自  法发〔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20-5-1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5-9 17:50
我刚写了一条回复,少写了一个字,希望不显示那条回复,谢谢!

好好活着坚决与无法分子斗争

发表于 2020-5-13 14: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0-5-1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5-9 17:50
我刚写了一条回复,少写了一个字,希望不显示那条回复,谢谢!

我昨天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的驳回再审裁定书,看到承办案件的  照抄一审、二审裁定书写的那问东答西的胡言乱语,气得我浑身颤抖,深深体会到了人是会被混蛋气死的。我要学会克制,要好好活着,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0-5-1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5-9 17:40
第一,我是1998年买的华兴街0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子,房款是学校财务员任治斌收的并给我出据的《四川 ...

希望法院起动程序,纠正错案,维护宪法,维护公平,维护在会秩序,维护公信。

 楼主| 发表于 2020-5-2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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