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中心武胜管理部已于2020年5月8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予以回复。现回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我中心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缴存政策,明确要求缴存单位应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保障缴存职工能够正常办理提取、转移、贷款等公积金业务,不存在“允许学校按照学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例如:2019年7月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需缴存至2019年6月)。
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是满足广大缴存职工贷款资金需求的根本保障,针对个别缴存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存影响职工合理需求的,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催缴措施,全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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