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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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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强烈反响。比如本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客观地讲,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我国错案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20-5-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20-5-24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甚是荒谬,你们低估了社会民众对案件的判断力 ,这样荒谬的裁判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不堪一击。

发表于 2020-5-24 1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5-2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20-5-24 19:59
“民告官”,胜诉难于上青天!

就是,“民告官”,胜诉难于上青天!法院是为政府行政机关服务的,为人民服务那是那是不现实的。
发表于 2020-5-25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司法冤案的受害者,看不到社会的光明和正义,应该严查司法的腐败和公安系统的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5-25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灰意冷xhyl 发表于 2020-5-25 14:02
我就是司法冤案的受害者,看不到社会的光明和正义,应该严查司法的腐败和公安系统的不作为。

司法腐败是法治的毒瘤,社会民众人人恨之!
 楼主| 发表于 2020-5-27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名副其实的“阳光案”,才是法律公平公正属性的归宿。

 楼主| 发表于 2020-5-28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级法院裁判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成可触摸的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也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媒体曾经曝光的若干“文盲”、“法盲”法官,极大地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要知道,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原则,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关涉到每一个国人的福祉。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裁判关心照顾”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楼主| 发表于 2020-5-2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派出所定性为西瓜,村民抢井盖派出所认定此种少量侵占行为叫;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法院把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文件特别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判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


 楼主| 发表于 2020-5-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应当从何而来?

陈瑞华:判决应当从何而来?作者 |  陈瑞华     判决应当如何形成?这对于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似乎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判决应当在法庭上产生。”这是任何一个法官都可能作出的回答。但是,问题真的那么简单吗?法官真的能做到当庭形成其裁判结论吗?法庭外的因素难道不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影响吗?……如果进一步追问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官们的回答恐怕就不会那么自信了。为分析这一问题,我们还是先看一个案例。
1997年1月23日,河南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吕某以公家的名义私人贷款,并将2.2万元据为己有。吕某辩解说,这些款项是从信用社贷的款,纯属个人正常的借贷行为。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贷款用的原始存根,上面显示贷款人和盖章人均为吕某。此证据一经出示,旁听群众一片哗然,指控不攻自破。检察机关随即指控吕某贪污公款3000元。主要理由是吕某签过字的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发票属于重复报销。吕某当即反驳到:贪污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诉人口口声声说我贪污了3000元钱,请公诉人出示镇政府支给我3000元钱的凭证。但公诉人无法提供吕某从财政上领取3000元钱的任何证据。于是,旁听群众再次情绪激动,法庭上一片哗然。 庭审的情况已经明显表明,所谓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不能成立的指控。面对这种情况,主持审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但此后再也没有恢复开庭。1997年4月17日,法院在没有对案件开庭审理完毕的情况下,判决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说,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时为该市市委书记的李某(后来在任某地级市政法委书记期间,因涉嫌雇凶杀人而接受审判),明确“指令”法院判处吕净一2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法院的一些法官当时十分为难地说:“这没有任何证据,咋定罪呢?” 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后维持原判。但是,负责办理这一案件的法官都认为应当判决吕某无罪,因此没有一个人愿意在判决书上签字。于是,这份只盖有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却没有任何审判人员签字的奇怪判决书就这样诞生了。1997年6月16日,二审判决书被送达吕某。此时他已经在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了一年,离“刑满释放”只差两天。

最初看到有关这一案件的报道,笔者简直不敢相信,天下竟然有这样审案的法院!这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在法庭审理程序没有进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有罪判决。更离奇的是,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明知有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理应判决无罪,却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法院的主管领导在一审判决明显漏洞百出、审判人员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然为这份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书盖上了法院的公章。当然,根据记者的深入报道,这一案件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涉及到先后担任县级市市委书记和地级市政法委书记的李某,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不过,无论如何,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都使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根本不是产生于法庭上,也不形成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之中,而是来源于法院以外的权威力量!无论的法院还是法官本人,在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诸多环节上,都丧失了最起码的独立自主性,而沦为某种赤裸裸的工具!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受到地方势力控制的法院,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完全可能成为为虎作伥的“仆从”。这种法院已经不再是所谓“正义的化身”,而成为冤狱的故意制造者和对法制尊严的任意践踏者。应当说,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出现严重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的今天,法院有时屈从于某种权威的指令,作出一些有悖事实和法理的判决,这可以理解为它们维持自己生存的必要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毕竟,我们应当更多地谴责对法院滥施淫威的官员,而不是处于弱者地位的法院。
但是,法院在这一案件的表现实在不能让人原谅。因为这两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们并没有到了没有退路的地步。一审法院尽管直接在李某的控制之下,但还仍然可以将整个法庭审判从程序上进行完毕。相反,这一法院在法庭上出现对指控不利的情况以后,干脆就不再开庭,而直接按照李某的授意,将被告人予以定罪。二审法院尤其应当受到谴责。本来,作为一个县级城市市委书记的李某,是根本无权对地区一级的中级法院指手画脚的。但是,二审法院却在审判人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结论。人们不禁要问:仅仅因为遇到一点外界的压力就人为地制造司法不公甚至酿制冤狱,是不是已经成了法院的生存之道,甚至变成一种生活方式? 当然,如果法官在法院内部能够保持独立的话,那么在法院院长面临无法抗拒的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或许法官个人还可能有一些惊人的举动。但可惜的是,不仅法院相对于外界不具有独立性,而且法官在法院内部也同样没有独立性。这就应验了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在一个机构内部不能保证其成员独立的情况下,该机构抗御外部压力的能力会降到最低。 看来,不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公正就根本无从谈起。在法院审判完全依附于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为保证司法公正而设计的原则、制度都会名存实亡。原因很简单,司法不独立,法庭审判就会丧失形成裁判结论的功能,控辩双方的参与也会失去有效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的能力。无论是当事人的参与,辩护人的辩护,回避制度的贯彻,审判的公开,法庭上的证据调查和言辞辩论等,都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完全流于形式。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连法庭审判都不具有形成裁判结论的能力,而他们又只能参与法庭审判,那么他们对法院的裁判真的就只能无可奈何了。中国法庭上经常出现的审判朝检察一方“一边倒”,辩护律师经常抱怨的“我辩我的,你判你的”现象,以及法院的判决经常与法庭上调查过的证据和辩论过的意见毫无关联的情况,都说明法院判决结论如果不是来自法庭审判的过程,就会对程序正义构成最严重的践踏和破坏。在此情况下,所有的当事人都只能充当被动地接受官方处置、消极地承受国家追究的诉讼客体,而丧失“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无法成为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主动从司法中寻求救济的诉讼主体。这种程序的非正义最终所导致的,是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丧失和诉讼角色的奴隶化。


那么,法院的判决究竟应当从何而来?笔者的答案是,只能来自法庭审判的过程之中。其标志有这样几个: 判决结论应当形成于法庭审判之后,而不是开庭之前; 判决应当产生于法庭审判之中,而不是法庭审判之外; 判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庭上调查过的所有证据和提出过的所有主张; 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都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和辩论; 判决中对任何证据的排除和对任何证据的采纳,都必须是合理的和有根据的,并给予了充分的说明和论证,而不能是任意的,不加解释的。……在笔者看来,任何有关法院改革的建议、措施和步骤,都必须遵守一个最低限度的制度设计标准:让法官的判决形成于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否则,改革注定是没有意义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5-3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到了下面基层法院就变了味,这是老百姓最害怕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责任,法律法规还是落实不到位,这是基层法院法官对法律的蔑视,还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岀现了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各级法院能不能做到依法依规判案。本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和威信。也是对我国司法体系的羞辱。  
 楼主| 发表于 2020-6-7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未严格遵守该法规规定,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0-6-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灰意冷xhyl 发表于 2020-5-25 14:02
我就是司法冤案的受害者,看不到社会的光明和正义,应该严查司法的腐败和公安系统的不作为。

昨天,6月8日,四川省高院大门前很多冤民找王树江院长信访,去的还只是少部份人,从这少部份人来看,足以说明,四川司法环境不好呀。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向四川省委反馈情况,并指出四川省委对腐败存量仍在新发违纪仍有发生的问题重视不够,不收敛不收手现象仍然存在...........
发表于 2020-6-9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平正义而战 发表于 2020-6-9 12:50
昨天,6月8日,四川省高院大门前很多冤民找王树江院长信访,去的还只是少部份人,从这少部份人来看,足以 ...

希望王岐山巡视四川,四川是贪官污吏的重灾区。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喊冤高院副院长死于狱中,在位时是否深知公正价值?  https://mp.weixin.qq.com/s/FZnjVuGH0Wmu9rn1TlGLaQ @徐昕  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必能做到;但冤案面前人人平等,却是真真切切存在的。
   院长身居高位时,他应该想不到有一天自己也会向律师寻求帮助吧!用不着律师的时候,律师就仅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职业;用的着律师的时候,律师也许就是救命稻草!
   高院前副院长喊冤了,他喊冤应该都是想寻求法律的公正,期待有人能为他伸张正义、呼吁依法办案!可他在位之时是否深知公正的价值!
   我也有冤屈,我每天在四川麻辣社区和新浪微博喊冤,是法官在审理我的行政案件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二审庭审不让我对被告岀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让我向被告提问,把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我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司法不公,案件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这样的司法环境,希望能引起高层的重视.
   很多法官在位之时,以为权力就是自己任性的资本,而蒙冤入狱之时,又期待自己能够被公平公正的对待!正如这位高院前副院长,只有等到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才深知公正的价值!才知道“公平正义”对公民的重要性!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是维护公平正义,当公平正义不能实现,还遵守它就是刻舟求剑......,当公众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会再遵守......
 楼主| 发表于 2020-8-1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存在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违法者胜诉,让有证据、有法律依根者败诉,作出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0-8-2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事物撕碎给人看。又有人说,世上有两样东西亘古长存,一是头上的星空,二是心中的正义。能够兼具悲剧和正义这两个主题的,就是冤案了。众位评议一下该案是不是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0-9-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而,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都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每个法院空转,该案叁份判决文书。法院是否审查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三个法院都没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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