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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偷井盖,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那么,使用劣质窨井盖造成伤亡该当何罪??[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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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偷井盖,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那么,使用劣质窨井盖造成伤亡该当何罪?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国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通知》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偷井盖,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那么,使用劣质窨井盖造成财产和人员伤亡又该当何罪?
      关键词:使用劣质窨井盖,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该同罪?望广大网友讨论!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偷井盖,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信息来自光明网:今天

      https://www.360kuai.com/pc/97110 ... d1&refer_scene=so_1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然而相关事件的司法打击不够精准有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color=var(--weui-LINK)]《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及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上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据悉,《意见》还对窨井盖的范围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编后话:
       近几年来,广安境内出现大量“复合材料窨井盖”,因质量问,屡屡被爆出安全隐患,被群众戏称为“纸井盖”,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造成重大财产和人员伤亡的报道,但其不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因此,希望有使用“复合材料窨井盖”的主权单位,一定要严密排查、排除,杜绝隐患!
       过去无章可循依,现在是有法可依,千万不能够有侥幸心理,别做“官司”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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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广安市住建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5月21日回复,内容见2楼。


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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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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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今年,我局已启动主城区城南片区雨污井盖治理行动,正对主城区城南片区140条市政道路雨污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等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已在凌云路完成工艺测试,将已破损的井盖统一更换为铸铁井盖。据统计,凌云路共治理雨水井盖70个,雨水篦子81个,污水井盖65个。目前,我局正在开展金安大道(市民广场至中桥)井盖维修作业。
      下一步,我局将对城区主次干道及人员密集场所(金安大道、思源大道、广宁路、建安路、西溪河两岸、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医院、学校)周边道路雨污水井盖进行维修,从而美化道路环境,确保道路车辆行驶及行人安全。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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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4-22 22: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偷井盖判罪一个道理,我认为养狗不牵绳咬伤或咬死别人应该判狗主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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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知》说: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2 22:33
我媳妇生活欧洲,每次让我注册一个脸谱方便聊天,我说在中国是不允许的但她都不信。中国社会是封闭的说什么她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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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邀请你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盗窃、破坏窨井盖可以故意杀人定罪》,点击链接观看, 不负好时光https://url.cn/5lJLB6j?sf=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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