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之司法解释,故意将案件复杂化,从而作出了不支持举报人关于并案抵扣的诉求的裁定。显然,翠屏区法院的裁定是站不住脚的,是根本不能与这一司法解释尤其是《婚姻法》对抗的。
综上可看出,翠屏区法院枉法裁判的行为令人扼腕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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