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报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股东
被举报人:黄光明 男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张斌 男 原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被举报人:喻斌 男 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被举报人:卿兵 男 邻水县人民法院院长
诉求:
追究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法律责任。
一、黄光明的违法违纪行为。
黄光明系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和平、甘立友、陈中心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法官,案号:(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
2014年5月12日,邻水法院作出(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1号《民事裁定书》:将邻水县双岔河煤矿应得的关闭煤矿补偿款予以扣留75万元。
2014年11月5日,邻水法院作出(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2号《执行裁定书》:将邻水县双岔河煤矿应得的关闭煤矿补偿款700186元予以提取。
作为执行法官的黄光明未将前两份裁定书送达举报人,程序违法,且未核实邻水县双岔河煤矿工商登记和向邻水县煤炭局、椿木乡政府了解该矿所有权人情况,致使裁定书和扣划错误。
二、张斌的违法违纪行为。
2015年2月13日,邻水县财政局将700186元款项支付到邻水县人民法院账户,由于张斌和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良斌是同学关系,在执行法官黄光明未签字的情况下,违背法院支付执行兑现款审批流程原则,在到账当日就支付给了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创了全国法院划转“执行兑现款”速度之先河。
由于此错误划转,造成举报人执行回转本金却用了长长4年多时间,邻水县法院于2019年5月份才将700600元(2018年7月4日,飞龙公司将71万元转入邻水县人民法院账户,2019年5月,邻水县人民法院扣除执行费9400元,余700600元)支付给举报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孶息,至今未执行到位支付给举报人。
三、喻斌的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人2015年2月21日提出执行异议后,邻水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2号执行裁定书。
飞龙公司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该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广法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邻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作出裁定。
2016年4月19日,邻水法院作出(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邻水执字第251号-2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作出后,经举报人多次催促,时任执行局局长的喻斌无法东推西缓了,于1年后的2017年5月才执行回转立案,案号:(2017)川1623执71号。
2018年7月4日,飞龙公司将71万元转入邻水县人民法院账户,2019年5月,邻水县人民法院扣除执行费9400元,余700600元支付给举报人。
综上,邻水县人民法院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不予执行回转立案,以各种“人为因素”制造执行难(费良斌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商,有履行能力)。
四、卿兵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前述原因,举报人多次通过短信向卿兵院长反映情况,本人既不回复,也未安排他人处理。只有在举报人将做好的要到邻水法院拉标语条幅的照片发给他后,飞龙公司两天内就将71万元转入邻水县法院账户。
2019年11月底,举报人再次到执行局追究孶息事宜,始得知(2017)川1623执71号案件竟然已于2018年5月执行终结。依照法律规定,该案无法继续或恢复执行,举报人自始至终要求的孶息没有执行法官承办,举报人只能向卿兵院长和喻斌局长反映,但至今未得到处理,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举报人在本案中不仅制造了执行难,更是树立了不能执行的法律局面。到底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情法院”?
敬请及时查处!
举报人:[size=21.3333px]殷小明
[size=21.3333px] 电话:18282681111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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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邻水县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30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