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政府新造应诉伪证赢官司 天理国法难容 特请求中纪委和中央各媒体监督伪证鉴定
我们是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2、3、4三个社422名被征地农民中的4农民,诉蓬安县政府和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蓬安县河舒镇政府,2011年违法征地和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在庭审中法庭释法明确不能同时诉三被告人,四原告人在此时只能选择撤回对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不料庭审后才发现摹仿笔迹的新造应诉伪证,全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制造,且在裁定中却成为“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耗时十个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行初75号和76号行政判决,特请求中纪委和中央各媒体监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被告人征地行为违法,伪证应诉行为违法,依法保护422名被征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判程序违法。首先是法庭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而三被告人的答辩状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9年8月30日和9月3日,至10月10日开庭前,原告人一直电话反复询问索要三被告人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未果,直至庭审中在原告人的强烈要求下,才看见三被告人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且庭审中被收回去了,结束时又是在原告人经过数小时的强烈要求下,法庭才勉为其难地给了原告人部分原件和部分复印件;其二是在庭审中法庭释法明确不能同时诉三被告人,四原告人在此时只能选择撤回对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不料庭审后才发现摹仿笔迹的新造应诉伪证,全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制造,且在裁定中却成为“四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三是法官在庭审前未看清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两次释法,明确要求必须把高度关联性的违法征地与安置补偿不足的整体行政行为分开审理;其四是四上诉人回家查看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规定后,即与下判法官交涉,但法官答复她的释法是正确的。这些都足以证明法官工作不严谨的随意性或糊涂性,给人极端不负责任和官官相护的深刻映像;
二、二被告人征地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报批之前未经四原告人等所有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出示征地批文、公告,未告知、也没有举行听证。原判仅以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岀示了征地批文,三份公告、二份告知书、二份送达回证、一份“自愿放弃听证申请书”、听证情况的说明等內容齐全的程序手续,就认定其征地程序合法是错误的。所谓公告,就是要公示。为此,特请求监督二审必须查明出示、发布、张贴征地批文,三份公告、二份告知书等的具体时间、地点、期限、照片、权利关系见证人,“自愿放弃听证申请书”是谁人所写,相互印证的手写原始件在哪里?等等;
三、庭审后四原告人已经反复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二被告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原件,与四原告人从政府唯一的原件上复印拿出来的复印件有五处不一致,和“征收土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两份“送达回证”上送达人和收件人的签名笔迹,一审法院未进行鉴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明确规定,实属审判程序违法;
四、二被告人征地的实体违反了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被征地农民的强烈愿望。原判仅以二被告人给四原告人等被征地农民打款到户入账的补偿金额属实无异议,就认定其足额补偿到位了是错误的,必须以是否保证了“四原告人等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准。(川府土[2011]256号)批复是非农安置,签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也是非农安置。但是,二被告人为了节约征地成本、突出升官晋级的政绩,却不顾农民被征地后的现实和长远生计,单方面强行违法毁约,为了只给予一次象征性的安置补偿,强行把签好的非农安置改为“农业安置”,以软硬兼施的劝说办法,强迫大家人人分钱了事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从四原告人等应非农安置的422名被征地农民所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缴纳,安置四原告人等应非农安置的422名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和省政府批复非农安置等的规定,导致了四原告人等应非农安置的422名被征地农民长期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阻拦工程政府不允许,除了被强制稳控不允许到上级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四原告人等应非农安置的422名被征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不可再生的固定资源,属于不动产,本案盖政府公章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于2017年12月15日才从政府唯一的原件上复印拿出来的,于2019年4月8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法院立案后,转至南充市中级法院。因此,应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时效的明确规定。
根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七三条规定的合并审理制度。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自知之明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做人的境界,蓬安县委县政府、河舒镇党委镇政府竟然不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竟然恬不知耻的以摹仿笔迹的新造伪证应诉,委托不熟悉情况的代理人,很多情况一问三不知,竟然还赢了官司,实属天理国法难容。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当下,公然以未行鉴定的摹仿笔迹的新造应诉伪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为此,我今强烈呼吁国家不能只注重在立法方面吸收大量民意,而是还必须注重把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落地落实,必须注重依法解决百姓反映最强烈最不满意的重特大问题,特别是必须依法解决百姓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问题。否则,必将发生官逼民反的后果。
综上所述:二被告人征地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实体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原判程序严重违法,法官审判工作不严谨的随意性或糊涂性,给人极端不负责任和官官相护的深刻映像。二被告人恬不知耻的以摹仿笔迹的新造伪证应诉,委托不熟悉情况的代理人,很多问题一问三不知,竟然还赢了官司,真是天理国法难容。
被征地农民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阻拦工程政府不允许,网上呼喊被屏蔽、被扎口、各级媒体全部失声,到上级上访被强制性稳控,去不了,诉至法院打官司,又遭遇法官极端不负责任和官官相护。为此,特请求中纪委和中央各媒监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把二被告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原件,与四原告人从政府唯一的原件上复印拿出来的复印件的不一致,和“征收土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两份“送达回证”上送达人和收件人的签名笔迹等等伪证进行鉴定,并前来实地查证实际情况,必须依法追究篡改新造伪证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四原告人篡改新造伪证或者诬告,必须依法追究代理人陆大春的刑事责任,监督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黄常碧、陆大东等422人
代理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0年3月24日
特注:由于有关伪证之前已经公布在各论坛上,或被屏蔽、或被扎口、或被删除图片。因此,不再重复公布伪证图片了。但是,愿直接向中纪委和中央各媒提供伪证和两份裁定书及两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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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蓬安自然资源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3月26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