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2020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