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印勇,该区区长
起诉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347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起诉人强推强占起诉人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2、判诀被起诉人依法按2016针、2017年、2018年的平均农业年产值数据计算起诉人被征土地的应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起诉人是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友爱街道弥陀村村民,在本村土地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有土地,并以此作为生活唯一来源。2019年11日15日,有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毁坏村中集体土地,起诉人的承包地也在破坏范围之内,不少村民在维护土地、制止侵权行为时过程中被对方造成伤害,包括起诉人在内的数名村民被送至医院。起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了起诉人所在弥陀镇集体土地正经被批准征收,但是起诉人至今未见到任何的征收公告,也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起诉人认为两波告作为征收过程中法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征收过程中强推强占起诉人土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 《征收工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闪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规定…“五城区以外名区(市)县政府是本们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收实施主体”
由此可知,起诉人集体土地被征收过程中,两被起诉人分别是征收工作的法定主体了人实施主体,有且仅有被起诉人才具有征收起诉人承包土地的职权。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亊实和理由:被起诉人按2008年、2013年的平均年产值对起诉人进行 经济补偿,并作出郫征告字(2019)第9号公吿和郫佂补告字(2019)第10号了人征收土地补偿要置方案。起诉人所在的村组是郫都区有名的有机蔬菜种植示范村及大蒜种植基地,大蒜每亩年产值最低都不会低于12000元。但被起诉人采用2008年、2013年平均年产值数据来补偿,不符合2008年4目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然而被起诉人执行的平均年产值数据,显然不是征地前3年(即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平均年产值。
特此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诉讼请求
确人被起诉人强占强推起诉人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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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郫都区友爱镇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18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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