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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爱老年人-拒绝假冒伪劣产品的伤害(四川甘御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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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0月国庆后,我母亲被组织自费200元到德阳、中江、金堂旅游。在旅游期间母亲购买了甘御兰公司在金堂铁皮石斛基地现场出售的套装产品,包括铁皮石斛粉状干品8盒(每盒30瓶)、野生铁皮石斛盆景2盆、铁皮石斛花2盒、自动搅拌杯2个、乳胶被2床,价格共计9798元。铁皮石斛系列产品在包装上引用《神农本草经》《道藏》对其产品功效进行宣传(《神农本草经》:味甘平,主伤中,除痹...道家经典《道藏》列出“九大仙草”,铁皮石斛居于首位,排位高于冬虫夏草。),但包装上均无任何国家药品、保健品生产许可编号,粉状干品包装上甚至直接标明“基地直供”。
    在获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0607号《李顺贞与青羊区福满园食品经营部、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后,我希望相关部门对其单位具体违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药物保健品行为进行查处,并视其生产销售规模大小进行整顿、处罚直至查封。
  (本人对上述情况,事实真假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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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金堂县市场监管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25日回复,内容见3楼。



干粉包装

干粉包装

干粉说明

干粉说明

干粉小瓶包装

干粉小瓶包装

冲泡产品说明

冲泡产品说明

冲泡产品外包装

冲泡产品外包装

冲泡产品内包装

冲泡产品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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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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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3月12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金堂县市场监管局
发表于 2020-3-2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1、被举报人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经营相关产品的合法资质。
2、经核实,举报人所诉的铁皮石斛粉状干品在被举报人处购得。被举报人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皮石斛的种植加工及销售。
3、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投诉人所诉的铁皮石斛粉状干品未改变铁皮石斛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该产品应为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无需取得相关许可。
故来话人反映情况不属实本局对于该举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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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1060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青羊区福满园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
经营者: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福兴镇园觉寺村**/div>
法定代表人:汪威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甘御兰公司向李某某出售案涉商品并收取货款,并委托福满园经营部向李某某出具收据,李某某与甘御兰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批复的规定,铁皮石斛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且使用时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在未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石斛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本案中甘御兰公司生产的铁皮石斛产品说明书中引用了《本草纲目》、《道藏》对铁皮石斛的描述,其中涉及了功效、“药之上品”等内容,同时注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如果将铁皮石斛认定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而保健食品需有保健品批准文号方可作为保健品进行销售,但甘御兰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程序报批及取得了产品的批准文号,违反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甘御兰公司应当退还货款4899元,李某某应当将所购产品全部退还给甘御兰公司。关于赔偿金。因李某某购买的产品中只有铁皮石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仅应针对该产品支付十倍赔偿金,因甘御兰公司提交的产品价格组成表系其单方出具,结合其举证的其他证据,本院按产品目录上的价格确定铁皮石斛的价格,即30g价格为328元,本案铁皮石斛价值2624元(4盒×30瓶×2g×328元÷30g),甘御兰公司应十倍赔偿26240元。福满园经营部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其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本院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退还货款489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6240元;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铁皮石斛干品4盒(每盒30瓶)、野生铁皮石斛盆景1盒、铁皮石斛花1盒、自动搅拌杯1个、乳胶被1床;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5元,由被告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蓓菡
速录员 谭秀芬

 楼主| 发表于 2020-3-17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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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粉末-单瓶外观0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3-1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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