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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求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排除原审判决裁定中采纳的全部非法证据重新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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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排除原审判决裁定中采纳的全部非法证据重新再审   
                  
       申请人:张雍,男,汉族,现年38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涉嫌强奸案”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刑事申诉状》中。

      申请人:李世蓉,女,汉族,张雍母亲,住址同上,身份证复印件附《刑事申诉状》中。

      申请人:张煜,男,汉族,张雍父亲,住址同上。身份证复印件附《刑事申诉状》中,电话:13228257938。

      申诉人共同不服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03) 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采纳案卷笔录中存在的19非法证据定案,用强奸罪名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2年;O3年和04年南充市法院二审(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再审(04) 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均将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刻意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用强奸罪名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对此不服。

       共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1、2、4、5项规定的情形,和第54、56条的规定,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本案定案采纳的全部非法证据的申请。
         
       03年,申请人对仪陇县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不服,于同年拿到了本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依法梳理,存在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胁迫证人撒谎编造证据的事实,由案卷笔录显示,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就存在12条非法证据,全案竟有19条之多,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由172页案卷笔录共同证实:

        1、受害人是捏造出来的。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的唯一依据,只有一张户口表。

       该户口姓名叫“刘琴”,但全案笔录中没有“刘琴”签名捺印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辩认笔录、勘察笔录,这些笔录上的签名捺印人叫“汤晓莉、刘羽”,二者没有合法可信证据证实,互无关联性,法院仅凭一张户口表就认定本案受害人叫“刘琴”,指鹿为马臆造受害人,因此,证实受害人是栽赃、捏造出来的;

       2、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是移花接木嫁接出来的。

       在案卷中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认定户口上的“刘琴”是本案受害人,定案仅用一张户口表为依据,可案卷中的全部笔录上的签名捺印人叫“汤晓莉、刘羽”,没有“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为了判决、裁定的需要,刻意把“刘琴”的户口表嫁接在“汤晓莉、刘羽”的询问笔录、辩认笔录、勘查笔录上,在没有合法有效证据印证支撑的情况下,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一口咬定:“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伪造犯罪证据,栽赃嫁祸;

        3、在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受害人“刘琴”指控、提供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了她的证言、证实笔录,法院认定被告人涉嫌强奸的犯罪证据不足。

        一个重大强奸案,被告人被判了10年重刑,在案卷中没有判决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纵观全案定案证据,受害人竟然是捏造的,犯罪证据竟然是栽赃嫁接出来的!这些事实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条条证据确实充分,在每一年都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中,19条非法证据在案卷中多少页多少行,均陈述得清清楚楚。
         非法证据是人为伪造的,判决不公是人为制造的。在本案中的主要事实:

        1、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胁迫证人在案卷中撒谎编造出了19条非法证 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都显示得清清楚楚;在证人许期川的两份调查笔录中证实得明明白白。法院据以定罪处刑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确实不充;

       2、02年8月24日,公安孙政、吴敏、林峰违反法定程序用非法方法收集了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和一份户口证明表。

       按《刑事诉讼法》第120、123条规定的办案法定程序,首先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三个办案人员应当首先告知,而未告知,询问笔录“应当签名盖章”,却签假名,不捺印。在案卷中没有“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上和辩认笔录、勘查笔录上的签名捺印人是“汤晓莉、刘羽”,与户口表上的名字“刘琴”之间没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不符合证据规则和条件,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02年8月24日,公安办案人员孙政、林峰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

      在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显示得清清楚楚。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4项规定“伪造证据”的情形;

        4、02年9月13日,公安办案人员凌媛、崔明生指供诱供证人。

       在案卷64页显示得明明白白。在03年9月5日,证人许期川在调查笔录中对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也有详细的证实。公安办案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证据”,那么,许期川02年9月13日的这份讯问笔录,还有真实性吗?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5、03年,仪陇县检察院机关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

       在案卷第2页和8页显示:报案人有一份报案笔录;114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在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中显示:有一份过检笔录。 这三份证据被徐志涛利用工作之便隐瞒了。徐志涛涉嫌《刑事诉讼法》52条第4项规定“隐匿证据”的情形;   
                  
       6、02年8月24日,孙政、吴敏、林峰连续在10个小时内向未成年人收集了五份笔录。

       由案卷笔录第1页至16页,112页至114页显示,公安机关在10个小时内向未成年人收集了两份询问笔录;一份报案笔录;一份辩认笔录;一份勘查笔录,导致这一未成年开始由正常问答,到撒谎编造,后来直接推卸掩盖。其事实在案卷中1一16页显示得十分清楚。违法取证,证据失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7、把时间不同,行为不同,性质不同,把给100元钱嫖娼,与不给钱强行按在床上强奸,硬拉扯在一起判决強奸罪。

       在第一份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二份询问笔录第8页小姐刘某回答公安:自己就对他(张雍)说,我们发生完性关系后,你就让我走,这个男子(张雍)答应了,我便自己脱掉了衣服裤子,这个娃儿帮我脱掉了内衣内裤,他然后脱光自己,我们便发生了性关系,这个娃儿和我做了20多分钟,…这个娃儿裤子也没穿,就出去了(洗澡),离开了现场。后来,发生了曹鹏、杨志不给钱强奸刘某的事实。

       公安在案卷第9页问刘某:“这个娃儿(张雍)脱你内衣内裤以及和你发生性关系时,你反抗没有”?答:“我没有反抗”。
           
       这本是村夫民妇都能辩别得清楚的案件性质,仅仅是一个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不构成犯罪;法院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判处张雍强奸罪10年。办案法院和办案法官涉嫌《刑事诉讼法》242条第五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02年8月24日,孙政、林峰在案卷中采用移花接木嫁接的手段伪造犯罪证据。

      其二人在第二份询问笔录第15页上记录:“刘琴,内江市东兴区人,......,在仪陇名叫刘羽,还有一个名字叫汤晓莉”。既然孙政、林峰己查明“汤晓莉”、“刘羽”是两个假名,为何让其在两份询问笔录上和勘查笔录、辩认笔录上都签假名“汤晓莉、刘羽”?不让其签真名“刘琴”呢?

        一个重大强奸重案,在全案笔录中竟然没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定,户口表上载明的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法院何以证实被告人强奸了户口表上的受害人“刘琴”?何以证实“张雍涉嫌强奸案”的真实性?

      办案人员孙政、林峰在主观归罪的思想指导下,为了做实被告人的强奸罪,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将“刘琴”的户口表嫁接在“汤晓莉、刘羽”签名的询问笔录上,硬拼凑在一起,一口咬定“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以此顺理成章,“汤晓莉、刘羽”签名捺印的询问笔录就是“刘琴”的,以假做假,制造一起强奸重案,达到栽赃陷害和获取个人私利的目的。其手段虽不高明,但明目张胆。公安办案人涉嫌《刑事诉讼法》52条第4项规定“伪造证据”的情形;

       9、02年9月13日,公安胁迫证人许期川在讯问笔录中三次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提供证据。

      在案卷55页许期川说:“三人叫我对这女子放凶些”。在59页改成了“对我一人说放凶些”。在02年9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中改成“对李兴国说放凶些”。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的三次陈述出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证实证人受到了胁迫,按照办案人的意图撒谎编造提供证据,要不然怎么会三次陈述前后矛盾截然不同? 证实办案公安涉嫌《刑事诉讼法》52条第4项规定“伪造证据”的情形;

       10、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采纳了案卷中撒谎编造的四个单方面的非法言词证据定案。
      由案卷笔录显示,当时的在场证人:许期川、李新国在讯问笔录中提供了“哪个又去”、“放凶些”的证言,在场人小姐刘某、张雍毫不知情,没有证言、证实笔录印证;当时的在场人:小姐刘某提供的证言“推、拉进天浴”、“收钱少吃些亏”,当时的在场人许期川、李兴国、张雍竞然也不知情,同样没有证言、证实笔录印证。依法,这四个证据都是单方面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可法院为了判决、裁定定案的需要,把案卷笔录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刻意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故意把虚假事实在判决书、裁定书夸大,采用文学修辞手法,把被告人描写成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十恶不赦,把“哪个又去”直接变造成“哪个又上”,显然前者情节轻微,后者情节严重,铸成了团伙作案的重要证据,全部采纳为认定被告人强奸罪的主要犯罪依据。原审判决书、裁定书采纳了这四个非法言词证据定案,无一符合证据规则和条件。依法,办案法院和办案法官涉嫌《刑事诉讼法》242条第5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以上事实从2015年以来,年年向司法各主管部门提交的《刑事申诉状》和申诉材料中均有详细陈述。在2020年2月27日向四川省检察院和最高检提交的《刑事申诉状》,和3月1日向四川省法院和最高法提交的《刑事申诉状》中均作了详实的陈述,请见《刑事申诉状》中的详情;在本案卷笔录中也一条一条地有详实记录。只要依法审查核实,条条都能得到印证。因此,申请请求按照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规则办理,澄本清源,激浊扬清,还本案案件事实真相!
       此呈:四川省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13228257938     2020  年 3  月 11   日
        附:《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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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20-3-1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原审判决裁定中采纳的全部非法证据重新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0-3-12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20-3-1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护,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20-3-14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发表于 2020-3-15 15: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3-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佩服你们母子几位,在这条路上走过十几年!

发表于 2020-3-16 16: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收集的证据来源不合法,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失真。

 楼主| 发表于 2020-3-1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表于 2020-3-17 1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3-1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来源都不合法,显然判决失真。

发表于 2020-3-19 16: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3-2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3-20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20-3-2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0-3-23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书是令人一眼看不穿的语言外壳,其实际“是不说人话说鬼话,不讲正理讲歪理。把这样的裁判白纸黑字盖上大红印,恰如法院把不公正放到盘子里盖上一块漂亮的罩布(一眼看不穿的语言外壳)公然端上桌面,放到党、国家和人民面前。欺世人不懂法律不解文字,还是欺世人懂也白懂解也白解?”

发表于 2020-3-24 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检官是公正的化身,又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不但影响法律尊严,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20-3-2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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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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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7 1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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