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小群众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广安区方坪乡大病救助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答复如下:
一、救助形式和标准。目前,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执行的文件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6〕17号),根据该文件第三章第九条第(三)点规定: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扣除大病保险补偿金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在30000元及以上的,全年度可一次性按程序申报救助资金5000元。
二、救助程序。根据广安区府发〔2016〕17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不能实行医疗“一站式”结算的,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患者本人或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书及救助对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不是患者本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三)救助对象住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加盖报账处鲜章的复印件。
(四)救助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报销依据原件。
(五)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五保、当年未脱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等证明。
(六)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还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医疗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并提供相关资料。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关注,如您对相关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广安区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电话:0826-2231258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广安市广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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