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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反反复复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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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值得信赖,遇见隐情实事求是。
        纪委法官在2019年12月19日传达了法院决定,肯定了我信访的意义,对再审判决不合理地方同意改正,对原告不诚信诉讼将予以制裁。
       我觉得一切都值,不想再信访。
       但2019年12月30日,纪委法官马康林扭转了法院决定,对我下发“不予受理告知书”,骗我在调查同时,已全网扩散错误的再审判决,他愧对纪委法官称号。
       再审判决结果的1、5万我接受证据不利的后果,但与借款未还无关。履行终结的借条本无意义,支持无事生非只是掩盖成笑话,我原审是(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8号判决,而(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7号判决是同一原告发起的虚高债务诉讼,被告没保留证据无法上诉,我没证据的同意再次支付,但有证据的撤销也得堂堂正正,我证据是三方清账能证明原告在虚假诉讼,再审法官把证据视为两方清账又是什么意思?
       原告以2012年借条,死灰复燃捏造2013年借款事实,已致雁江区人民法院若干法律文书出错,现虚假诉讼者6年来逍遥法外,我愤怒无事生非的造假者,法院应请原纪委法官调查,让纪委马康林和审监庭庭长王颖回避,不能总反反复复干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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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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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资阳雁江区法院对虚假诉讼者网开一面已成惯性,我举报的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1626号调解案就是证据。此案历经5年,其间资雁雁江区检察院向该法院先后提起了两次检察建议,该院也经过了两次再审,在大量的虚假诉讼事实面前该院判案避重就轻,庇护犯罪分子,以下判决书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资阳雁江区法院的(2018)川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该判决如下:
1、撤销(2013)雁江民初字第11626号民事调解书;
2、撤销(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驳回原审原告谭秀英、李万光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理由是该判决书综合判断,该判断如下:

      (1)、在本次再审中原审原告没有提出新证据证明该48.5万元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且仅要求支持另43.5万元,原再审依法不予支持。   

      (2)、2010年7月30日李万光转账的4.5万元,没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

     (3)、2011年10月31日,李万光向周琴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在原再审中称该10万元是从李万光弟弟李万雄处借,本院三次庭审原审原告均未申请李万雄出庭做证。且也没有借条,不能确定为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4)、2012年10月28日借款6万元,原审原告被告陈诉互相矛盾,不能认定为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5)、2012年11月17日谭秀英向周琴转款29万元,本院确认,该23万元属于杨国金购买周琴房屋的对价款,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不能认定属于周琴向谭秀英借款23万元,即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亦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为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即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确定为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审原告没有提出新证据证明该48.5万元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没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上总结该借款既然不属于真实的那就是虚假的,既然是虚假的那就应该认定为虚假诉讼,可该法院法官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判,助其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20-2-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心不甘情不愿,我想作为为“平头”的我同样也有监督权,捍卫法律的尊严人人有责。
      再审法官王颖为保护同僚(原审法官何泽光)把法院的审判庭变成了犯罪分子的天堂,任由不法分子们在庭上出示虚假证据并互作伪证,对矛盾重重的供词毫不质疑,选择性的取证,选择性地采信证据,总之就是对虚假诉讼者不利的证据她不去取,对虚假诉讼者不利的证据她不采信,唯我独尊严重渎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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