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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我们需要一个真相 ——致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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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需要一个真相
——致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李文亮走了,留下了那份《训诫书》。网传他是英雄,但他只做了在“职业群”内发布警示信息的事。如此这般,何以触动大众神经,以至于国家监察委不惜在疫情非常时期派出调查组?小民不敢妄测,但与武汉警方“依法处理谣言”事件不无关系。
《我走了》,是网传李文亮的遗稿,当中有这样的表述:“天快亮了,我要走了,带着一张保证书,那是我此生唯一的行囊……我唯一的心愿,就是希望冰雪消融之后,众生依然热爱大地,依然相信祖国。”这,或许就是英雄所在吧。
社会需要公平,公平需要真相,真相需要公开,公开需要良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简称青白江分局)在办理成都胜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胜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卿某某职务侵占案件中,面对明显的涉罪事实,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认定“无犯罪事实”。甚至于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简称成华法院)根据青白江分局认定的“无犯罪事实”的某些事实判决卿某某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仍认定无犯罪事实。谁在“说谎”?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知情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股东要求查阅卿某某等人侵占公司财产的相关证据,与法有据,青白江分局何以拒绝?
我们不禁要问:“冰雪消融”需要多久?真相走到前台还需要什么代价?
一、胜达公司的演变及资产来源
为了搭建职工就业平台,成都玻璃厂(简称成玻厂)于2001年6月决定成立胜达公司。2002年5月,成玻厂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资产实物支付职工安置费)立项,2003年6月获批(成经企改[2003]41号)胜达公司成为载体公司,接收了359人1793万元(评估价,以48亩土地为主)职工的安置资产。
由于卿某某(成玻厂法定代表人)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成玻厂改制,胜达公司实际安置职工69人,资本325.9万元(含职工现金出资194万元),实际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仅约264万元。
为了控制公司权力,卿某某在成玻厂改制方案中即设计并于之后实施了9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出资登记人,行使股东权力模式,导致其他股东丧失权利,也导致自2004年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始,卿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终身”担任董事、监事。因卿某某相对控股(26%)公司,至今担任董事长,2008年后兼任总经理。
2010年,胜达公司董事由3人增为5人,董事、监事的股权表决权占91.6%。换言之,非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全投反对票,也仅占表决权的8.4%,丝毫不影响股东会作出任何决议。即便如此,卿某某等人仍多方面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对董事、监事报酬事项,讳莫如深,置股东会法定权力和法定程序于不顾,由董事会越俎代庖。其操作手段和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要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抱团取暖手段,通过违法操控公司,秘密地、更多地占有骗取的国有资产。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一)个人帐外存储并私分公司资金
2004年始,卿某某将累计近千万元的公司资金帐外存于其个人银行账户,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个人决定用途,部分资金用于给包括自己在内的董事、监事发放报酬(早期每人年终奖0.8至5万元不等,另有以各种理由为“支付凭证”的白条)。
(二)私分董事会基金
2010年,卿某某在隐瞒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向股东会提交提取董事会基金的提案。获得通过后,董事会即决定按公司销售收入的1%提取董事会基金,用于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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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底,董事会基金提取金额近400万元。
(三)私分公司股份
截止2007年,胜达公司回购股东股份66.3万元,价值1176.82万元(司法评估结果)。董事会秘密决议将该部分股份由三名董事和一名监事(黄某某)“受让”,并于2008年登记于四人名下。其中,卿某某受让30.6万,付款11.7万元;张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分别受让12.9万、12.7万、10.1万,每人付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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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定及评述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评判
1、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具有股东权利(未登记股东韩某曾向公司主张权利,被拒)。
2、股东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即:董事、监事报酬的决定权在股东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报酬既有知情权,也有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财务收支有知情、审查和决定权(审议批准)。
3、董事会职责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即: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而非权力机构;董事会负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义务。
4、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即: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金个人私存。
(二)涉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评述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特征为:利用职务便利;行为非法(违法);个人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职务侵占金额达到0.5至1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6万元。
4、《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三人以上较为固定实施犯罪的是犯罪集团,主犯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5、《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内连续犯罪,以后罪日期为追诉日期。
6、《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受害人(控告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卿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共同犯罪
(一)非法获取董事监事报酬涉嫌犯罪  
  1、违法和非法
     简单地说:违法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非法是行为人的行为实施了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二者的关系是,违法一定非法,非法不一定违法。
2、董事、监事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004年至2019年,胜达公司董事会从未向股东会提交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监事也从未向股东会提交过监事报告;卿某某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将公司资金帐外存于个人银行账户,不经法定程序用于为包括自己在内的董事、监事发放报酬;不经股东会决定,将董事会基金为董事、监事发放报酬;董事会越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均属违法行为。由此结论:凡未经股东会决定和未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监事领取的报酬,均属违法所得。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董事、监事表决权占公司总表决权91.6%的情况下,卿某某等人仍置股东会的法定权力于不顾,主观恶意性极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特征。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金额标准,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3、任何托词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胜达公司实行“保密工资制”、董事会有权决定总经理薪酬、卿某某的年薪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年薪、(董事会决定)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领取津贴是因为他们担任行政职务时不领取董事监事津贴……都是卿某某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托词。任何托词,都不能成为违法理由。以下是成华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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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结论:第一,董事、监事无论兼任或不兼任其他行政职务,涉及本人报酬事项的,只有股东会有决定权,董事会无权决定;第二,董事会越权决定董事、监事报酬的,应履行公示、告知(其他股东)义务;第三,董事会不经股东会决定、不履行告知、公示义务为董事、监事发放报酬的,达到法定金额,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二)侵占公司股份涉嫌犯罪
  1、相关规定
1)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2)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简称《工作意见》):“……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公司回购的股份的性质
股份是财产,是一种特殊财产。它是公司资本的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对应着所有者权益。公司回购的本公司的股份,在未注销(资本注销)或者依法转让前,应属于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既得股份,属于公司管理中的财产或股东财产。
3、非法侵占公司股份涉嫌犯罪
股份是财产,公司回购的股份就是公司财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卿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0.27元/股的超低价格非法占有价值1176.82万元的66.3万的公司股份,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特征,也符合《工作意见》中“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特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胜达公司接收的土地价格约为13万元/亩,2004年出让(约24亩)时,净值约70万元/亩。存量土地(扣除代征地后约17.5亩)2008年已增值至600万元/亩。即,卿某某等人在非法占有公司股份时,明知所有者权益(资本溢价)已巨额增加。
(三)董事监事涉嫌共同犯罪
自2004年至今,卿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监事)一直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四人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权力、股东权利、董事监事义务、董事会职责具有主观明知,但仍十多年不间断地实施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集团的特征。
五、青白江分局不作为、乱作为,涉嫌渎职
(一)追诉期限与青白江分局受理案件经过
2006年6月,成玻厂职工(包括胜达公司股东)便开始不间断地向公安、检察、国资等机关举报卿某某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卿某某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14年,成都市公安局(简称市局)指定成华区分局受理案件。初查后,成华分局拟对卿某某个人帐外存储公司资金问题进行司法审计时,遭到卿某某拒绝。因没立案,成华分局无法强制审计,遂将情况上报市局并请求立案,市局指示成华分局将案件移送青白江分局。
在群众不断上访的情况下,青白江分局于2016年5月29日对卿谋谋立案侦查,同年9月21日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
2017年6月20日,成华区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卿谋谋等人立案侦查,同时将卿某某等人以董事会决定形式为董事、监事四人发放“特殊贡献奖”的事实并案,于2018年5月向成华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7日,成华法院判决卿某某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私分国有资产罪省略)。
基于成华法院的判决,举报人申请青白江分局对卿某某等人的同类涉罪事实予以重新立案侦查。青白江分局受理后,仍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举报人申请复议,结论仍是“无犯罪事实”。案件目前在市局复核。
(二)举报人与青白江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的对话录音摘要
    2016921日(青白江分局撤销案件第二天),举报人前往青白江分局,与经侦大队大队长有如下(部分)对话:
(举报人)问:(青白江经侦的)证据来源?
(经侦)答:他们(指卿某某)提供的依据。
问:(仅凭)他们提供依据(指帐外资金个人的记账)有查头吗?
答:我们告知了提供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问:(侦查过程中)你们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没有?
答:没法鉴别。
问:存于卿显跃账户而没入公司大账的资金去哪儿了?
答:财务总监(外聘人员,卿某某在云南支边的同志)做了流水账。
问:财务总监列个清单,公安机关不核实、不鉴别真伪,居然就作为证据采信?公安机关办的什么案子?假如卿某某在某年某月“贪”了20万元,他自己做假账,公安机关据此认定没有犯罪事实?
答:你们公司的管理,绝大部分是白条子,没办法核实。
问:你们对卿某某提供的白条凭据鉴别过年份没?
答:有些还是有些年份了,有些没法鉴定。
问:你们办案就是嫌疑人自己提供哪怕是伪证的材料,只要把账做平,不用鉴别、鉴定(证据)真伪,就认定无犯罪事实?你们充当的是财务核对人员,这种案子谁不会办?
答:是胜达公司提供的盖了章的“财务资料”。
举报人补充说明:公章在卿某某身上,随时可以盖,他就是个生产队长!
问:卿某某提供的账务凭据有没有“行贿款”凭据(注:成华区经侦初查案件时卿显跃承认有部分资金用于“行贿”)?
答:一个都没有。
问:你们为什么不对账务进行司法审计?不鉴定凭据的真伪?
答:那是要花钱的。
问:为什么不对证据进行扣押、固定?
答:这是我们的事(不关你们的事)。
问:卿某某不经股东会同意,即决定用营业外收入(帐外私存的公司)资金为董事、监事发奖金等报酬,是否涉嫌犯罪?
答:部分钱是用于发奖金,但按你们《公司章程》,总经理有权发奖金。
问:照你的说法,他们(指卿某某等董事、监事)把公司卖了用于他们发奖金都不犯罪?那要法律干什么?
答:默不作声
问:卿某某他们私分公司66.3万元股份是否构成犯罪?
答:他们是以“特殊贡献奖”名义发的钱,没领,付的股份款。
问:我们不是问发的钱,是问他们私分公司股份犯不犯罪?
答:对的,总共66.3万元股份,董事自筹了部分资金,另外有48.6万元以特殊贡献奖名义来发的,这个钱没发,马上就转为股份(款)了。
问:特殊贡献奖在哪个账上?
答:这个不清楚,要问经办人。
问:希望公安机关了解:在哪个账上?怎么开支的?钱(的来源)是哪儿的?依据是什么?
答:你具体问经办人。
问:我说股份你说钱。根据撤案决定,公安机关的结论(应该)是:他们私分公司股份不犯罪?!
答:有分歧正常,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三)对话内容映射出的问题
第一,对相关证据不采取任何固定、扣押等防范证据灭失和被篡改的措施,放纵嫌疑人制作、提供伪证;
第二,以“单位盖章”认定证据充分、真实、属实、可信的条件,并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对“收集”的证据,不经真伪辨别、逻辑分析、技术鉴定、司法审计等查证属实措施,对明显不实证据或者明显可能的伪证,听之任之,不予深究;
第四,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涉嫌违法、渎职;
第五,采取回避(非法报酬)、推诿(资金去向和奖金来源)、答非所问(股权与付款)、无中生有(总经理有权发奖金)、“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等方式,应付举报人,推脱责任,掩盖涉罪事实。
综述:卿某某利用成玻厂改制,实施骗取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为了将骗取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卿某某设计少数人行使胜达公司股东表决权、利益集团控制公司模式。十多年来,卿某某等人以利益为纽带,抱团取暖,违法违规操控公司,不间断地实施共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青白江分局,在办理卿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件中,有法不依,有规不循,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涉嫌渎职,充当着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造谣”、“依法处理”、《训诫书》、“无犯罪事实”等,是一种权力的反映,但它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也不能否定事实。罗素十诫有一戒,不要试图继续隐瞒证据,因为证据最终会被暴露。卿某某案件尚在二审中,他们因未被羁押而继续控制着公司。我们相信二审法院……那时,事实将变为事实。
另外敬告青白江分局:不要再用法律程序条款作为对文章实质内容的回复,那时作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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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青白江公安分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2月13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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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2月11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青白江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20-2-13 1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你好:
   来信已收悉。我局经过认真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于2020年2月13日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2020年2月13日

满意(1)
不满意(0)

发表于 2020-2-10 1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市公安局对青白江经侦大队的追责,严惩卿显跃的帮凶。

发表于 2020-2-11 0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2-1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红词语“骚操作”用在青白江公安分局办理卿显跃案件的履职上非常恰当。

发表于 2020-2-11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区公安分局睡觉了。事不过三!发文已转交三次。收了犯罪嫌疑人多少钱让你们在三保护?不怕天在看吗!

发表于 2020-2-1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有的人
骑在人民头上:“呵,我多伟大!”
有的人
俯下身子给人民当牛马。
有的人
把名字刻在石头上想“不朽”;
有的人
情愿作野草,等着地下的火烧。
有的人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
有的人
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
骑在人民头上的,
人民把他摔倒;
给人民作牛马的,
人民永远记住他!
把名字刻在石头上的,
名字比尸首烂得更早;
只要春风吹到的地方,
到处是青青的野草。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
他的下场可以看到;
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着的人,
群众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
臧克家《有的人——纪念鲁迅有感》

发表于 2020-2-1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青白江区公安分局重新立案是真实履职,而不是迫于某种原因采取的权宜之计。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20-2-1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立案,注重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20-2-2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是该被清算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20-2-2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好,条理清晰,敢打脸就是好汉。
 楼主| 发表于 2020-2-22 0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2-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点社会,不是对强者的仰视和崇敬,而是对弱者的帮扶和宽容。
发表于 2020-2-23 2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2-2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公安分局,你们已经立案了,却说无法填写立案通知书,原因是群众举报的案子无法填写立案通知书,什么逻辑?还有没有点人民公安的形象?难道横行习惯了?

发表于 2020-2-2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2-2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不要说法律和法规的道理或者是真假,而要去找表面、法律规定后面的问题。
你们用这样的思维和方式,估计才能找到对你们有效维权的有效突破口。

发表于 2020-2-2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谎言,要用是个谎言掩盖。而十个谎言......乌云遮不住阳光,真相永远不会缺席。

发表于 2020-2-2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在呼唤 发表于 2020-2-27 20:15
一个谎言,要用是个谎言掩盖。而十个谎言......乌云遮不住阳光,真相永远不会缺席。

一个失误要用错误来处理;一个错误要用违法来处置;一个违法行为要用犯罪来高压;
一个犯罪行为就要用罪恶来掩盖粉饰,直到保护摆平和成为完全胜利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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