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通告 (第二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武汉、温州、深圳等疫情重点地区到通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回通当天)向所在村(社区)基层组织报告,拒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出入公共场所、在岗从业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对拒不佩戴且不听劝阻的人员,将依法处理。
三、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五、县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楼栋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十一、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电话 7540120。
通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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