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通 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工作,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坚决依法打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坚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坚决依法打击病毒携带者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坚决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短信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坚决依法打击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务、救护、运输防控物资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坚决依法打击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坚决依法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坚决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抢劫、抢夺、破坏、侵占公私财物以及各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到不聚会、不聚餐、不去公共娱乐场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勇于举报和制止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蓬安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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