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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高坪湿地公园成遛狗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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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1月25日,去高坪湿地公园,见很多人带着大型犬只在湿地公园的草坪上抛塑料棒让狗去追逐,过往的人群都远远的让着他们,想问问:这湿地公园的功能是什么?何时成溜狗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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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高坪综合执法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1月27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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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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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ncxs126”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处理。一是要求现场带溜狗进园人员自觉带犬只出园。二是要求门口保安对带犬只入园人员进行及时劝导和制止。三是加大对公园的巡查力度,发现溜狗人员及时劝导与制止。同时也希望广大养犬用户,自觉遵守《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美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谢谢!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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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6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成动物世界了,狗狗又没有戴口罩,真是的

发表于 2020-1-27 1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力度的管理政策,依然成为狗市,上次去时看到一个来旅游的车下来的人说,这里狗太多了。直接打脸南充湿地公园。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0-1-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若不管好,下一步可能成为狗市。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1-29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30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综合执法局 发表于 2020-1-27 10:30
“ncxs126”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 ...

既然有管理条例,就应该严格执行,如果执行不了,岂不是形同虚设。
阿珂(匿名发布)
阿珂(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30 13:17
总不来电 发表于 2020-1-29 22:02
对,若不管好,下一步可能成为狗市。

完全可以参考车辆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发一个狗本,违规一次扣多少分,扣完属于屡教不改,执行人道毁灭。

发表于 2020-1-30 1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30 23: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狗既不带嘴套,也不安狗链子,并且大狗还很多。

 楼主| 发表于 2020-1-3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病毒传播?

发表于 2020-1-31 2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ml789 发表于 2020-1-30 13:11
既然有管理条例,就应该严格执行,如果执行不了,岂不是形同虚设。

就像小区的消防通道不能占用一样,执行不下来,制度就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2-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力度不够。

发表于 2020-4-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就是休闲处,何必柯责?

发表于 2020-4-1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政府2011年7月4日就颁布实施了《南充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但至今没看到成效

发表于 2020-4-1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养犬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犬只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市犬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城市道路、河堤、公共绿地和商业场所、广场、公园等区域属于禁止遛犬区。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粪便清理工具,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嘴套。须由成年人用犬链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院、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五)不得纵犬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狂犬病疫情发生时,养犬人应当对所养犬进行圈养、笼养,禁止携犬进行户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疗费和其他损失。

第三十八条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级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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