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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我的上诉状何时一审法院才转到中级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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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2019年12月20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20年1月6日打电话给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回答在10号转交上去,但至今是2020年1月13日了,还没有转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去。我的上诉状何时一审法院才转到中级法院去?


                        行政上诉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长信,男,19693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4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90324237X,电话1581344059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街上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仕春,该镇镇长。
    请求事项:1、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
       2、确认被上诉人在无测评鉴定结果未取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房屋拆除后未重建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我父亲高德权(全)在于清平公社石河大队2队后改为清平乡双岚村2组,再后来合并为清平镇黄金村4组有房屋4间,54.7平方米。2005年5月8日我父亲高德权去世后由我继承。后来我一直在外面打工,我现在回来,发现我的房屋不见了。经打听,说是被政府叫村委会安排人拆了。于是,我多次找黄金村村委会和清平镇人民政府。他们口头说是我房屋是泥石流滑坡属危房,给拆除了的。我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我不服,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原告没有在法庭上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有拆除其房屋的事实”,“驳回原告高长信的起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在原判决书中第2页辩称“涉案房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4组,产权人系原告父亲高德权,于2005年因天降大雨泥石流滑坡造成垮塌,当时原告在外务工。被告知晓后,积积协调解决原告母亲及兄长的住房问题。因在原址重建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由被告给原告母亲及兄攻发放救助款1800元购买黄金村4组朱白珍家房屋居住。被告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适格被告”足以证明被上主是适格的被告,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是高德权的儿子,高德权已死亡,高德权的遗产由上诉人继承。被上诉人安排拆除了上诉人的房屋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的起诉正确。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原告在2017年已就上述事实向合川区法院提起过诉讼,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错误的,2017年向合川区法院提起过诉讼是告的是村民委员会,是被上诉人骗上诉人去合川区清平镇村村民委员会,导致上诉人去告合川区清平镇村村民委员会,结果是错误的,才撤诉了的。本次告被上诉人不存在“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其理由是:2017年告的是合川区清平镇村村民委员会,本次告的是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人民政府,两者不是同一被告,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2017)渝0117行赔初5号行政裁定书,是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指的套路乱告,说没有拆除上诉人房屋,而事实上提拆除了的,这次告被上诉人才是真正适格的被告。
    四、一审裁定以“原告高长信没有举示证据”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的房屋被被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在一审以“涉案房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4组,产权人系原告父亲高德权,于2005年因天降大雨泥石流滑坡造成垮塌,当时原告在外务工。被告知晓后,积积协调解决原告母亲及兄长的住房问题。因在原址重建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由被告给原告母亲及兄长发放救助款1800元购买黄金村4组朱白珍家房屋居住”已充份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房屋,被拆除了,还用得着上诉人提交什么证据?
    五、被上诉人在没有经过任何有经资质的单位检测,任凭被上诉人说是泥石流滑坡造成垮塌,就是泥石流滑坡造成垮塌太强势,太任性了。被上诉人说是泥石流滑坡要造成垮塌,因此不经上诉人本人同意就拆除,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上诉人的房屋如果真的是被上诉人没有参与,是由合川区清平镇村村民委员会撤除的,那么为什么被上诉人又有什么资格给母亲及兄长发放救助款1800元购买黄金村4组朱白珍家房屋居住呢?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知道此事,是被上诉人安排拆除上诉人的房屋,上诉人一点也不知道,因此,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未经上诉人知晓就拆除的行为违法。
    六、上诉人现在到镇国土站复印上诉人的房屋档案《乡村房屋产权登记卡》编号11-01-05-048显示:用地面积58.6,用途住宅,家庭人口4人,东面是过道(挨周昌元、周昌林),南面是过道唐登甫、宗明芬,西面唐现峰房,北面是过道袁成云、袁代云、杜兴文、杜和清等。上诉人的房屋是在中间,相邻的房屋都还在,没有被泥石流滑坡冲走,为什么说上诉人的房屋在中间要被泥石流滑坡冲走?如果上诉人的房屋不被上诉人拆除,现在上诉人的房屋应当还存在,征用土地要给上诉人安置房屋补偿,现在没有房屋,上诉人得不到房屋安置补偿,给我造成损失及对我造成加害。
    既然上诉人的房屋被上诉人认为要被泥石流滑坡要拆除,以为了群众安危,要拆除上诉人房屋,保被上诉人当官的乌纱帽,也要取得上诉人本人同意呀,未经上诉人同意就背着上诉人把上诉人的房屋给拆了,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属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没有经过任何有资质的单位鉴测我的房屋要被泥石流滑坡将造成垮塌,而且未取得上诉人的同意下,强拆了上诉人的房屋的行政行为不妥,其行为属违法行为。一审裁定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上诉,望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如所请。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高长信
                                            二0一九年十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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