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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州话题] 马尔康市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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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保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乡镇、村寨、学校、寺院、国营农林牧场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责。
第五条受益区的单位、村、组和个人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工程权属及管护主体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镇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属乡镇人民政府所有;跨村的饮水工程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也可根据供水范围归受益为主的村委会所有;村、寨农村饮水安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
(二)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第七条落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护主体。
(一)所有权归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由所在乡人民政府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二)所有权归村委会的饮水安全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
(三)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第三章管理方式及职责

第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是本市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及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和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三)市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工作;
(四)马尔康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饮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五)市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六)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农村饮水工程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管护人员落实、协调管理、检查、维修、保护等工作,负责饮水安全工程清理排查、数据统计、规划上报,负责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本乡镇农村饮水工程。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供水工程损毁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解决。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饮水工程损毁的,原则上由乡(镇)、村自行解决,市人民政府不再另行解决。
第九条工程管护主体对水源地、取水口、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并要求对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与乡(镇)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力,真正把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凡新增或改建、扩建及拆迁用水设施的用水户,需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和村级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禁止私自在主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工作及竣工验收材料、水质监测及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管理制度、管护责任书等。要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市环保部门应加强水源保护,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农村饮水工程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取土、葬坟、建房、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供水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市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
第十六条水质检验
(一)市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水质的安全监测,定期化验,及时报告化验结果,并建档立卡;
(二)各水管单位要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送检,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蓄水池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污水、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水质,严防投毒放毒等恐怖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由于地震、暴雨、冰冻等自然灾害,使主管道、倒虹吸、蓄水池等供水设施大范围破裂,或因污水、农药、甚至投毒放毒,使水质大面积污染,造成农村饮水突发事件的,要按照马尔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抢修和抗灾自救工作。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在水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酌情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在水源水量不足或枯水期,各乡镇应根据水源调配水量,对经营性用水户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遇汛期短时水质较差时,应暂停供水,并通知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在冬季应积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对因管理不善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水务局要定期对各乡(镇)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各村民委员会的供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在饮水工程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饮水安全管理单位擅自改变工程供水性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或抢修未果者;玩忽职守,履职尽责,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对水源地及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马尔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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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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