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凯投诉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判的投诉书
投诉人: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投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电话:028-84534454。
投诉请求:追究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判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任凯为盼。
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26日任凯向锦江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起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锦江区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案件。任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本案件于2019年10月24日进行了公开庭审,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投诉人任凯认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以下简称一审法官)在审理任凯诉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中有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及枉法裁判的行为,现在投诉人向贵单位提起投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官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1:任凯于2019年11月13日起多次向锦江区法院提交《行政证据保全申请书》 ,要求依法保全锦江分局内容失实的光盘及2张纸质图片原件,但是法官马琳没有及时在5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任凯,公然故意包庇伪造光盘证据的违法犯罪分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
2:为了便于法院办案需要,完成证据交换的审判程序,任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等,于2019年12月10日起多次提交“任凯请求锦江区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锦江分局提供或者补充光盘证据的申请书”,请求锦江区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锦江分局提供或者补充一张光盘证据提交给锦江区法院,再转交给任凯;但是法官马琳没有依法履职。
3: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违反法律没有及时依法定职权在5日内调取任凯于2019年9月11日起多次提交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申请调取的锦江分局及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提交的与任凯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相关的录音录像证据,严重违反程序。
4: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程序,拒绝复制《情况说明》给任凯。
2019年10月22日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在锦江区法院告知任凯(有笔录为证),任凯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法院依法调取锦江分局的2019年4月2日、5月13日执法记录视频和2019年5月13日办案区的全程录音录像视频,锦江分局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声称因已过视频最长保存期限,故无法提供。该《情况说明》 也没有被锦江区法院及锦江分局提交于2019年10月24日庭审时当庭出示并质证,违反审判程序,不应被采信。任凯于2019年11月20日起多次书面申请,也没有在锦江区法院成功复制到《情况说明》。是否马琳法官虚构《情况说明》?
5(1)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杨继伟至今无数次顽固故意拒绝任凯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的合理要求,没有完成证据交换及对光盘证据中15个与任凯拦截警车事实认定相关的关键这证据的公开庭审质证,严重违反审判程序。(2)任凯于2019年11月20日起又多次申请锦江区法院立即复制本案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被告光盘及《情况说明》,但是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杨继伟依然拒绝。
6:任凯看见法官马琳在当庭庭审时递交纸条给锦江分局的民警,转书记员记录;马琳对锦江分局人员从法庭外递交假证据进来,由法警传递;法警时常换人;违纪违法的假警察传递假证据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不予处理。
7:对于任凯在庭审前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申请庭审公开并且直播的申请书”,法官马琳没有在庭审时就法院是否同意直播作出说明;实际为不允许,严重违反程序。
8:2019年7月26日申请人任凯向锦江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锦江区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案件。2019年8月7日锦江分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雷洋”,日期是“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6日锦江分局作出《行政答辩状》,2019年8月21日锦江分局提交《答辩状》到法院,2019年8月27日任凯收到《答辩状》。锦江区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超过一日的法定程序将《答辩状》转交任凯,违反程序,不公正。
9:由于证据交换没有在开庭前完成,法官马琳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前口头以超过15日举证期为由不准许任凯在开庭前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张问池的证人出庭的书面申请是错误的。
10:原告任凯在开庭前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申请被告证人、辨认人及办案民警出庭的申请书”,申请锦江分局的证人等出庭作证,但是一个都没有出庭。
11: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但是马琳法官没有依法处理。
12(1)任凯于2019年12月31日在锦江区法院3楼12法庭领取了行政判决书,但是法官马琳没有到现场公开释明并宣判,严重违反审判程序。送达回证于2019年12月31日11时25分到12时10分锦江区法院3楼12法庭由任凯签收,但是送达人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楼继伟都不在场,送达回证的记录不实。
(2)任凯于2019年12月31日当天立即提交了“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但是法官马琳没有依法处理。
(3)任凯于2019年12月31日当天立即提交了“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但是法官马琳心中有鬼,顽固拒绝任凯要求法官判后答疑的合理要求。
13:锦江区法院马琳没有依法处理任凯提交的“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
14:一审判决没有记录及回复任凯向锦一审法院提交的许多与任凯是否拦截警车的争议问题相关的申请书等,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15:任凯以违反《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及第246条诽谤罪于2019年9月11日起多次提交了“投案自首申请书”;以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起多次提交“任凯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的举报投诉书”,但是法官马琳都没有依法处理。
二:在锦江区法院3楼12号法庭于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到17时30分的庭审中发生了法院领导干预司法公正审判及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情况,这是个新证据。
在锦江区法院法庭现场播放锦江分局提交的2019年4月2日光盘证据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后,任凯当庭指出录像4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自相矛盾,在质证中指出录像4明显是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的伪造的不连贯录像证据。这之后,我还看见一个锦江区法院信访办女工作人员转答领导指示来到庭审现场,以任凯已经于2019年10月22日在法院已经看过其他视频证据为由,阻止法官马琳法庭继续播放质证锦江分局提交的的2019年4月2日光盘证据中的其他有利于任凯、钟玉兰于2019年4月2日13时35分左右离开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三环路赖家店分流中心,已经不可能于当天14时40分左右还在省人大门口拦截警车的有利证据,即录像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等15个视频文件。
三:一审判决第一页第6行记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是事实,本案是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任凯认为这是马琳法官害怕任凯及他人通过判决书公开发布后查阅锦江区法院3楼12法庭于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到17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暴露锦江分局伪造光盘证据中2019年4月2日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的罪行,及暴露法院领导干预司法审判的罪行,故意把开庭时间写为2019年10月27日星期天的笑话,不是粗心大意。
四:一审法官故意采信伪证,故意违背事实、证据及法律。
(一)一审法官故意采信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伪证。
1:谷锐提交的2019年4月2日四川省人大门口的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仅仅有制作时间)等文字说明,违反程序,不合法。这些证据又是谷锐剪接伪造的不连贯的假证据。
谷锐提交光盘共16个文件,任凯于2019年10月22日查阅的其中11个文件都是截取视频或者图片的片段。谷锐提供省人大门口录像,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视频,就是伪造证据。
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显示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被强制带上大巴车离开省人大后,录像4显示任凯等人于14时41分到14时48分依然在省人大大门口拦警车。
录像4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左右离开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依然在省人大门口录制的录像。录像4明显是谷锐编辑裁剪后伪造的图像,不连贯。这段录像仅仅只有8分钟,就有9次停顿切换。二张纸质图片的显示时间也证明是伪造的。
2:一审判决第四页第10行到第13行记载“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时-----任凯没有阻止车辆行驶及拉扯从车上下来的人员。”不是事实。
虽然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到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故意挖坑诱导欺骗任凯的结果。“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3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到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
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一审判决遗漏记录认定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等与拦截警车事实认定相关的锦江分局光盘中15个视频文件。
(二)一审法官对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的不合法行为视而不见,故意违背事实。
1:2019年4月2日被堵在省人大门口的法院工作人员受害人王世樑于2019年4月19日在督院街派出所调查询问时没有指控男性任凯违法,公安机关也没有立即立案。故任凯不违法!
2:2019年5月14日的《受案登记表》显示为“在工作中发现”,然而《到案经过》记录为2019年5月13日发生的事情!公安不会算命,其是怎么发现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由于2019年4月2日无人报案,证明省人大不认为任凯严重影响了其办公次序。2019年4月19日,有人报案,但是锦江分局谷锐又没有立案,说明锦江分局谷锐当时也不认为任凯寻衅滋事。到2019年5月14日,锦江分局谷锐才立案,显然系锦江分局谷锐对信访人任凯的定点打击报复!
《受案登记表》显示锦江分局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3分在“工作中发现”(既案件来源),锦江分局就应该提交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2019年5月13日省人大门口及信访大厅内外的现场视频证据,该证据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理当永久保存。由于锦江分局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即使形式合法也不能掩盖实体的不合法。
3:传唤询问超时。《传唤证》记录“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与实际任凯于2019年13日14时45分在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内口头传唤强制拦截任凯的实际时间不一致。《传唤证》记录“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显然谷锐传唤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严重违法。锦江分局《答辩状》证实任凯是被其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任凯请求贵单位督促锦江区法院落实法官终身负责制,打击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任凯为盼。
此致成都市纪委监察委
投诉人:任凯电话18040316307
20 2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