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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法律问题是明知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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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法律问题是明知故问 “大李小小李”抛出一个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比较,谁的效力大?这是明知故问,估计有具体问题要说。至于什么具体问题,我也不需要好奇寻根。我在这里,也谈谈有关法律话题。我国法律法规按效力等级划分,从大到小:1、宪法。2、法律。法律又分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比如《城市规划条例》。4、中央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性质法规来制定的规章。5、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在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比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6、地方性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三级,宪法为第一级,法律为第二级,其它法律规范为第三级。以上不是我的观点,是学得的法律知识。法律工作者最起码应懂得的。即使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只要学过法学或者法学概论,都懂得这些基础知识的。如果法官不懂,那这个法官值得考问了。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大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两种法都属于行政法规性质的。当同一案件适用这两种法时,只有相冲突或抵触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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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7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发表于 2020-1-8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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