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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微博大V作家陈岚终于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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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7日22点19分,网络大V作家陈岚在自己的微博里贴出《道歉,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向在眼癌“诈捐案”风波中遭受“精神痛苦”的小女孩的母亲杨美芹道歉。至此,持续一年多时间的网络侵权纠纷告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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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诈捐” 眼癌女童母亲愤而提告


2017年11月,三岁女童王某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王某的母亲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


2018年5月4日,小女孩因病去世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所发网文引起关注,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诅咒等内容的短信。


新浪微博大V作家陈岚通过自己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女童王某去世后,她的爷爷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当地慈善会1千余元。2018年5月25日,有媒体发布报道,澄清女童王某家庭为女儿治病费用的来源。


当地公安局也确认家属通过水滴筹获取善款3万余元,通过网友微信红包、火山小视频直接打赏获取善款2千余元。警方称“诈骗”“虐待女童”没有相关证据,也没有了解到家属涉嫌犯罪的证据,未予立案。


2018年9月4日,杨美芹、王太友将作家陈岚诉至上海闵行法院。两原告诉称,被告作为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泄露原告实际住址,并误导网友对两原告进行负面评价,致使两原告名誉受到严重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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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女童的爷爷奶奶


陈岚辩称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被告陈岚辩称,她并无贬损原告杨美芹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信息来源,对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来源,确认后已删除并公开道歉。


杨美芹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属于隐私,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被告部分言论产生名誉侵权


12月2日,闵行法院下达判决书,认为被告陈岚为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


被告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但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


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留着钱给儿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一句话,孩子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从头到尾。一直在等死!这个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


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骗捐”“虐待”“摆脱麻烦”“从没治疗”的结论。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法院:网络求助者也应承担适当容忍义务


法院同时也认为,网络个人求助的方式为人们的爱心行为建立起了更加广泛、便捷和高效的渠道,使更多困难家庭得到了及时救助并渡过难关,应当予以倡导。


原告杨美芹作为个人网络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最终判决:陈岚公开道歉30天


法院认为,陈岚发表讼争博文的平台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于社会的显著影响力,故判令陈岚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30天方式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名誉侵权足以导致原告杨美芹的名誉显著降低,给原告杨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律师费5000元。对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


此外,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岚道歉:尊重法院判决


12月27日22点19分,陈岚赶在最后期限,通过新浪微博@作家陈岚 贴出《道歉,并注明“本道歉信已经过法院审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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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写道:


凤雅的救助案中,各方志愿者、爱心人士,都极力想挽救凤雅的生命。2018年4月,凤雅家人发布凤雅死讯后,我未作核实(后发现不实),一时愤怒便在微博发文谴责凤雅妈妈杨美芹,言辞激烈,有‘愚昧狠毒’、‘治得好病治不好命’等不妥内容。我侵犯了杨美芹女士名誉权,造成了其精神痛苦。在此,我尊重法院判决,向杨美芹女士道歉。”


来源|新闻晨报·周到APP 叶松丽 编辑|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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