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资阳市基层法院法官可以一手遮天,但堵不上悠悠众口 (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法官负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责任。 事实如下: (1)事实证明收条是与张剑和吴家志2人清账,但判决认为只与张剑1人清账,忽视吴家志权益,判后必起祸端;事实同时证明2012年11月1日以前帐全清,但判决认为收条只是给张剑个人2012年1月11日借条和2012年11月1日借条的还款凭据,真相只有一个,事实认定不清把案情复杂化。 (2)行为人捏造事实已造成不可挽回损失,但判决的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行为人用2012年1月11日借条“死灰复燃”诉讼,虚构出2013年的借款事实,由于2013年受害人没有向原告借款8万,更没有出具过借条一张交原告执存。致(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8号判决,(2014)雁江民保字第119-1号裁定书,(2015)雁江执字第631号裁定等国家法律文书相继出错。资阳中院(2017)川20民监4号裁定雁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但再审判决混淆是非,只是“和稀泥”方式把2013年巧妙改回2012年,致国家资源继续流失,也让案件扑朔迷离。 (3)本案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归还借款11.5万及利息,根本不存在1.5万诉讼请求一说,法庭以严谨著称,不该审出有千万种变化的10万和1.5万或11万和0.5万等组合。就算对行为人诉求又支持又不支持显得矛盾,那不支持10万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什么?支持1、5万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是什么?10万诉求我不知道也没还一分钱,判决认为我已还10万借款是事实认定不清,我接受法庭的1.5万判决,只是承担证据不利的后果,与借钱不还没有事实关系。就像(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7号判决中被告谌浪一样,明知被欺诈也得遵守法律向同一行为人付款。 我的诉求:再审的庭长法官回避调查。依法依据判决虚假诉讼行为,阳光司法。 黄健峰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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