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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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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为官员在水库钓鱼修建的钓鱼台及大批人们去水库钓鱼不违法。

为官员在水库钓鱼修建的钓鱼台及大批人们去水库钓鱼不违法。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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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夏兴琼,女,196707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0196707052262,联系电话: 18190283197         
被告:安岳县公安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100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安岳县公安局以“盗窃”拘留原告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家住安岳县书房坝水库旁边,一年到头,来自县上的许多领导以及县内外的钓鱼者,都来水库上钓鱼,守水库的管理员还为领导修建了钓鱼台供领导钓鱼,甚至还请人给钓鱼的领导煮菜饭,招待吃喝。如果领导当天没有钓到鱼,水库管理员还用网下水库打鱼送领导。领导人和其他人钓鱼都不违法,唯独水库边的农民及原告钓鱼违法。
2019116日,因大姐代作芳从安岳永清镇来小妹夏兴琼家耍,大姐感觉水库风景好,便提出去水库里玩耍。于是,代作芳、夏兴琼、邓永科等三兄妹便划着队上的小船去水库里玩耍。邓永科一人用钓,钓到两条鱼,每条约两斤左右。夏兴琼、夏兴琼二人只是坐在小船上看风景,没有钓鱼。
201911810时许,八庙派出所赵所长、袁德辉等干警,开着私家车,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警官证及搜查证等证件,先是敲烂夏兴琼的门锁,强行入室搜查。随后,干警到夏兴琼的卧室。当时,夏兴琼还没有起床,穿着单衣单裤,几个干警不顾法律程序,不顾羞耻,不顾女人隐私,强行掀开夏兴琼的被子,将夏兴琼铐上手铐抓走,随后送到安岳县公安办事处。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书安拘解字(201900817号载明:被拘留人夏兴琼......因盗窃,被安岳县公安局决定拘留5日(自20191109日至20191114止,决定书文号:安公(八)行罚决字(20191044号)。
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盗窃”是认定事实错误,拘留原告的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1127
附:本状副本一份,拘留证、解除拘留证明书一份,身份证一份
            行政赔偿诉状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夏兴琼、邓永科、邓永辉诉被告安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20191227
尊敬的法官:
围绕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安岳县公安局以“盗窃”拘留原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自由权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费用;4、责令被告在安岳闭路电视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答辩称: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不存在赔偿问题。
原告针对被告的行政处罚拘留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告是否应当赔偿、赔偿多少等焦点问题,原告委托的案外代理人胡代国书写了如下辩论意见,请求法官采纳:
第一,被告对“盗窃”的事实、对“盗窃”的概念认识错误。
    本案不存在“盗窃”鱼的客观事实。
“偷盗”和“盗窃”两者没有区别,只是称呼不同而已。
什么是偷窃: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我们俗称的偷东西的案由叫偷窃公私财物,简称偷窃,比较通俗的说法。请法官注意:这里所指的偷窃是指悄悄地悄悄地窃取“公或私的财物”。
什么是“盗窃”?“盗窃”的概念,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简称盗窃,比较官方的说法。  请法官特别注意:这里所指的盗窃仍然是悄悄地悄悄地转移或侵占“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案由与刑法表述一致,统称为“盗窃”。根据盗窃数额的不同构成刑事或是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从上述概念结合本案在水库中钓鱼的客观事实,从而证明:被告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
1】无论“偷盗”还是“盗窃”都是悄悄地进行。而本案,原告根本就没有钓鱼,即便原告钓鱼,案涉钓鱼行为并不是悄悄地进行,而是在大白天,阳光下、水库里,在不少官员及不少个人都在水库四周钓鱼的情况下,原告偶尔钓鱼1-2条。这应当不叫“盗窃”。据此事实,被告以“盗窃”对原告行政处罚是认定事实错误,是对“盗窃”的概念缺乏认识。
2】无论“偷盗”还是“盗窃”,都是指窃取公、私财物。就本案而言,水库中的鱼儿既不是公家的,也不属于私人的。故,被告认定原告“盗窃”公、私鱼儿,缺乏事实根据。
3】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图片特别是钓鱼台证明:一年四季白日夜晚,来自县上各地的许多领导干部以及县内外的村民钓鱼者,纷纷开着轿车甚至公车,大摇大摆、堂而皇之,都来水库上钓鱼,守水库的管理员还用公款为领导们修建了钓鱼台,方便领导钓鱼,甚至还请夏兴琼等村民给钓鱼的领导煮菜饭,水库管理者还招待钓鱼领导喝酒吃肉。如果领导当天没有钓到鱼,水库管理员还用网下水库打鱼送领导。这个众所周知、熟视无睹的客观事实,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水库中的鱼儿并非公、私财物,是包括原告在内,人人都可以钓的。也就是说,原告钓鱼并非违法,并非“盗窃”。
4】出庭作证的村民证言:一年四季昼夜开车来水库钓鱼的领导们、百姓们不计数,不但没有一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而且,水库管理人还未前来钓鱼的领导提供方便、帮助、还招待领导们喝酒吃肉。
5】夏兴琼根本就没有钓鱼,只是陪姐姐代作芳去水库里玩耍。被告以“盗窃”拘留夏兴琼是严重违法。
6】水库管理站没有警示告知:水库边的农民钓鱼属于“盗窃”,需要行政处罚,需要拘留。
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以教育为主。被告对该法规定,认识理解错误。
综上,多年来,为什么领导们和其他钓鱼人一年四季在该水库钓鱼都不违法,唯独水库边的农民原告钓鱼就是“盗窃”违法了呢?这难道不值得大家困惑、思考吗?
第三,被告抓捕、拘留、多个程序违法。
1、抓捕原告的程序违法。抓捕女嫌疑人夏兴琼,依法应当是女警察,不应当是男警察,而且,所有参与执法的警察,应当穿制服。否则,其行为程序违法。 20191189时许,八庙派出所赵林所长、袁德辉等干警,开着私家车,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警官证及搜查证等证件,警察先是敲烂夏兴琼的门锁,强行入室搜查寻找钓鱼工具。随后,干警到夏兴琼的卧室。当时,夏兴琼还没有起床,穿着单衣,几个男干警不顾法律程序,不顾羞耻,不顾女人隐私,强行掀开夏兴琼的被子,将夏兴琼铐上手铐抓走。
2、打人行为违法。在抓邓永科过程中,警察打了邓永科的耳光,将邓永科所安的牙齿打落,落入草丛中,不知去向。
3、原告被抓捕时,没有当场出示拘留证就带上手铐;考走后带上私家车,没有及时送入拘留所,而是送到安岳县公安办事处。第二天才送入拘留所,原告认为,抓捕程序违法
4、整个抓捕执法过程有不有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没有事先告知,但是,警察并没有告知,证明被告的执法过程程序违法。
5、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证,没有在抓捕后法定的24小时内送达拘留证,解除拘留后,是原告主动去派出所才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程序违法。
第三,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原告根本就没有违法。被告适用《治安处罚法》认定原告在水库钓鱼属于“盗窃”是认定事实错误。无中生有,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了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第十三条有关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结合该规定和上述客观事实,就本案而言,被告公安局行政处罚原告的行为属于创设行为,该行为违法!违法!
第四,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因为被告拘留原告的行为不仅实体违法,而且程序也违法,被告应当分别赔偿三原告的下列损失费:
夏兴琼:
1、自由权费315.94/X5=1579.7元。2、精神损失费40000
3、维权期间本人和亲友误工费4000元       4、维权期间本人和亲友车旅费4000
5、咨询法律的咨询费200元                6、打印复印费200
邓永科:
1、自由权费315.94/X15=4739.10元   2、精神损失费60000
3、维权期间本人和亲友误工费8000元        4、维权期间本人和亲友车旅费7000
5、咨询法律的咨询费200元                 6、打印复印费200
邓永辉:
1、自由权费315.94/X10=4739.10元   2、精神损失费40000
3、维权期间本人和亲友误工费3000元        4、维权期间本人和亲友车旅费3000
5、咨询法律的咨询费200元                 6、打印复印费200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案涉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并在安岳闭路电视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兴琼、邓永科、邓永辉             20191227
                   三原告的案外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社区
您在『百姓声音』发表标题为《川安岳公安局:三农民“盗窃水库鱼”违法升级为“涉嫌盗窃罪“?”》的帖子已经被审核通过,感谢您对天涯社区的大力支持。
来自:天涯社区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人民监督

请人民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帮助三位可怜的农民,刚刚从拘留所出来几天,今天在法庭又被传唤,准备再拘留后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就为了在书房坝水库钓了三条鱼儿。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008.jpg

发表于 2019-12-27 1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27 1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农村水库在最近几年就不准承包了。如果明文规定不准承包养鱼,那么农民钓了三条鱼,就不构成违法行为。水库是集体资源,有关单位有相关的保护水库的管理办法。如果政策明文规定不准承包水库养鱼,那么农民不构成违法,顶多是违规。

小葫娃报道的基层警察打落农民三颗牙齿,还存在执法程序不当的质疑,说明基层警务执法人员存在法盲甚至藐视法律的可能性。

小葫娃报道有官员,开车到水库钓鱼,水库管理人员盛情款待。而农民到水库钓了三条鱼,被警察打落三颗牙齿,农民还被以盗窃罪拘留。楼主报道,警察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证件,敲烂门锁,强行入室用手铐烤走农民。

充分说明,基层法治,任重道远。

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2-28 13:06
扫黑除恶  还没到安岳,先就应该从当官的开查,哪个混混要是有亲戚在司法局,法院,派出所某一个机关当点儿芝麻官,他在镇上走路都是横起走的。

发表于 2019-12-2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结果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8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律规定,一事不二罚。
就本案而言,为什么刚刚从拘留所出来,没有几天,三位可怜的农民又被送进了拘留所?难道原来定性有错,还是拘留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老百姓搞不懂。案外代理人也搞不懂。请公安局早日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才能说服民众。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公安局撤销雷华加非法行医案的教训,副所长王应付笔录做的“好”被撤职遭历史谩骂十多年了,可怜!
本案希望不要歩前车之鉴。请看法律文书。胡代国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三法律文书。

安岳公安局撤销雷华加非法行医案的教训,副所长王应付笔录做的“好”被撤职遭历史谩骂十多年了,可怜!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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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希望不要歩前车之鉴。请看法律文书。胡代国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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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希望不要歩前车之鉴。请看法律文书。胡代国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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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公安局撤销雷华加非法行医案的教训,副所长王应付笔录做的“好”被撤职遭历史谩骂十多年了,可怜! 本 ...



律师代理一审,雷华加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民胡代国代理二审再审,
雷华加无罪,获国家赔偿22957元。挽救了几个家庭。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9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当官的可以钓,不但不违法,还公款修钓鱼台方便当官的钓,还公款雇佣村民给钓鱼当官的做饭,公款招待喝酒吃肉等等。长期公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真实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

发表于 2019-12-30 0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荒唐,常年生活在水库边的农民,就在水库里面钓几条鱼,就成了盗窃罪?为了打压农民,无所不用其极啊!!!

发表于 2019-12-30 0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员公权私用的背地下可能还是有其他原因的吧!要求某些部门严查此类事件,还百姓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9-12-30 1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房坝水库归属权,是村集体所有,1973――1975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群众集体土地,人民群众用血汗集体修建,集体的农业水利工程。

改革开放后,而今,成了谁的水库?

农民就是好欺负?

农民钓两三条鱼,被抓来关起,还定了个盗窃罪。

嘛的,当官的去钓鱼,当祖宗供起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
当官的去钓鱼,当祖宗供起,村民钓鱼“盗窃”违法拘留,还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公平公正在哪里?是执法水平低还是有人打击报复、颠倒事实真相。有损公安局的形象。
发表于 2019-12-31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房坝水库归属权,是村集体所有,1973――1975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群众集体土地,人民群众用血汗集体修建,集体的农业水利工程。

改革开放后,而今,成了谁的水库?

农民就是好欺负?

农民钓两三条鱼,被抓来关起,还定了个盗窃罪。

嘛的,当官的去钓鱼,当祖宗供起。

禁止钓鱼,不是法律,不是法规,只是水库管理措施,说人家盗窃罪,脸不红吗?

水库里的鱼,有以前人工养殖的,有自然繁殖的,有其他河流进来的,也有最近两年投入的花白鲢鱼苗。

禁止钓鱼,是浪费水库鱼类资源,同时也不是保护水库水质的恰当措施。

建议书房坝自来水提管站附近,两公里或者三公里以内禁止钓鱼,书房坝水库其他水域,视地理条件和管理情况,开放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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