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本质。但是,“良法”无“善治”,何谈法治?
笔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亲历了成都玻璃厂(简称成玻厂)厂长卿××贪腐案的调查、控告、司法介入过程,深感地方执法、司法机关与党中央“法治社会、中国之治、良法善治”相距甚远。
卿××利用职务便利,借成玻厂改制之机骗取国有资产到成都胜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胜达公司)。之后利用其在胜达公司相对控股地位和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通过团伙利益控权,采取职务侵占手段敛财,违法侵吞公司财产。同时卿××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财产来源不明、伪造证据等多罪。
2016年5月青白江经侦对卿××立案侦查,同年9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2017年6月,成华区检察院对卿××等人立案侦查。2018年5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职务侵占罪向成华区法院提起公诉。成华区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判处卿××等人有期徒刑。
成华区法院判处卿××等人有期徒刑依据的事实,恰恰是青白江经侦“无犯罪事实”中的(个别)事实。据此,控告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青白江经侦申请重新立案,12月2日青白江经侦仍以“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6日,控告人递交《复议申请》。
成华区法院于2018年5月受理卿××案件,历时17个月作出判决。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卿××等人有期徒刑外,对卿××等四人(董事、监事)秘密地将价值354.999万元的国有股份据为己有的事实以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还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并以已过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不难看出,成华区法院既不按基本事实对卿××等人作出贪污罪判决,也不按检察院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判决,也不按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中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作出判决,目的就是利用“追诉时效”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人为操作迹象非常明显,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卿××案件审理期间,笔者多次致书成华区法院院长、审委会、刑庭反映案件情况,成玻厂职工代表也于2019年6月和9月两次前往成华区法院。第一次去成华区法院,刘姓法官明确答复:案件复杂,已提交审委会,意见分歧大。之后笔者再次致信成华区法院审委会,要求依法记录其成员对该案的个人意见,以备调查、监督。职工第二次再去成华区法院,刘姓、蒋姓法官公开否认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职工第一次前往成华区法院询问法院审判是否违法超期,刘姓法官答复:我们已上报市中院请求延期审理,同时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的权限。成华区法院为何“同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据情分析,为能让卿××缓刑,成华区法院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决,这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此,职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卿××案件情况,同时致函成华区法院纪委,揭露真相。最终卿××等人没被判缓刑,但重罪被畸轻判决。
12月13日,成玻厂20余名职工(代表)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法院),欲与案件承办法官(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沟通,结果被告知,因成华区法院未移送案件卷宗,市法院尚未立案。
12月16日,成玻厂职工(代表)去成华区法院了解情况,蒋姓法官答复:因检察院的《抗诉书》少了两份,移送的案件卷宗被市中院退回。12月20日,20余名职工前往成华区法院质疑此事,要求追究延误移送案件卷宗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请求法官对畸轻判决作出合理解释。蒋姓法官答复:我们没遇到过这么多被告的情况(疏漏在所难免);畸轻判决检察院已抗诉;我们之前没有将案件提交审委会。
值得深思的是,20日职工去成华区法院,并没有提及卿××案件在成华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蒋姓法官主动在判决作出两个月后对案件“没有提交审委会”再作解释,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其意欲何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成华区法院在被告人当庭(10月17日)表示上诉和检察院提出抗诉两个月后还未将案件卷宗移送上级法院,是否渎职?市法院仅因少了两份纸质《抗诉书》就退卷(电子卷宗已收)而不立案,这中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们按成华区法院所说补充侦查两次情况依法推算其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按三个月计,补侦后重计审理期限):初次审期3个月;补侦1个月;重计审期3个月;补侦1个月;再计审期3个月;再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期3个月。审理期限总计12个月,加上补侦2个月,共计14个月,即应作出判决。2018年5月成华区法院受理案件,应于2019年7月作出判决。而成华区法院于2019年6月答复成玻厂职工:我们已上报市中院延期审理,同时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请问:简单案件遇到了什么特殊情况,还要“同时上报”?这种不合逻辑的答复,谁信?
监督、约束执法、司法者权力,严格终身追责制度,尤其是地方基层机关,避免“天高皇帝远”。否则,党中央良法善治欲达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目标终将成为空中楼阁。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请成华区法院和青白江公安办理卿××案件的法官和警官牢记:法律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滥权者,必将受到良法追究,必将被人民抛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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