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回复我并不满意:
一、关于“该事件正在进行司法程序,我局不能干涉司法公正”,我说了很多次,我与承包商打官司是因为加德金融广场项目承包商大连钧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承认我是他们的员工(我在项目工作期间的工资都是他给我发的),说我是加德金融广场项目另一承包商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的员工,从而不愿给我工伤赔偿,但从头到尾,他们都没有否认发生了事故!另一方面,我举报的是开发商、承包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这完全是两回事,而你们却视而不见,装成鸵鸟,以“进行司法程序”为由拖延调查。这个借口出自监管部门之口,真让人匪夷所思!试问,调查事故真相如何妨碍法院判决工伤赔偿?你们把真相调查出来,难道不是在协助法院判决吗?何来“干涉司法公正”一说。不要一上来就相由心生地说你们的调查是干涉司法公正嘛,也许你们是在支持司法公正呢……
另外,我们与承包商关于工伤赔偿的官司可能要打上两三年,请问贵单位是准备在两三年后,等最终判决出来了,再着手进行调查吗?
二、关于“实名举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一事,我局工作人员经与您联系沟通,其称该项目瞒报了多起安全事故,但没有提供文字材料和相关依据,无法查证”,且不论我自己的事故写了但你们借故拖延,我在举报信里另外还说了三起事故,虽然短但都包括了事故时间、受伤人姓名、受伤种类等内容,其中两起我还提供了受伤人的电话号码!何来“没有提供文字材料和相关依据,无法查证”一说?我只是在写了这几起事故之后加了“这个工地2018年至今发生了不下十次事故,但从未上报”这么一句,在你们这里就成了“没有提供文字材料和相关依据,无法查证”?又或者因为我们最开始是将举报信交给区安监局的,难道区安监局把事情移交你们的时候只是口头上给你们说,没有把信的原件交给你们,所以导致你们“无法查证”?
三、关于“我局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处理此次事故,并加强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是负有安全主体责任不假,但在这次事故中,你们将“积极配合处理此次事故”,你们配合谁?配合施工单位处理这次事故吗?调查事故的职责在施工单位吗?我举报了施工单位,然后你们配合他们来调查?
四、关于“感谢网友对住建局工作的关心,也欢迎各位网位如实举报”,如不如实,请先调查。
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条,“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考虑到这是瞒报事故,我可不可以认为你们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那么从十月份我举报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请问你们是否找我、找开发商、找承包商调查过?做过笔录?去区人社局调阅过我的工伤资料?向另几起事故当事人进行过调查?
好了,暂时说这么多。再强调,我对你们做鸵鸟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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