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者一手遮天,判决改变证据,致屡次调查无果。 1、断章取义。 收条全文:“今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签字手印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证明2012年11月1日前帐全清,而原告的诉讼中有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11月1日借条,无可抵赖的虚假诉讼,法官判是10万元的经济纠纷不公。 2、专业干扰。 王颖以主审法官身份对案件有定论,认为原告虽诉讼要钱,但被告没给钱,双方互相没损失,应判无罪,王颖是法院审监庭庭长,她的观点,资阳法律界同行都深信不疑。但国家法定有贪污受贿等罪,被抓后退回赃款哪能改判成无罪的经济纠纷? 3、祸起萧墙。 收条是2人签收,法官判归张剑1人所有。被忽略的另1人吴家志有刑释前科且无业,为吃诈钱早就盯上这场官司,2017年6月预审时还到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庭窥探,案发前曾让他吸毒的表弟以催账为名威胁过我家人,我好不容易付清债务,让他签字结清了债务,现在法官却把吴家志签字盖手印的收条视作是张剑出具,那吴家志又来骚扰我家人我已无据可依。 4、李代桃僵。 判决结论还需支付1、5万资金,证据不利就接受,为揭穿诈骗我不计代价自费往返重庆资阳两地间五十多次,亏在明处,只要中国法律文书里没有“假官司”,个人经济得失不值一提。但王颖法官再审结论竟是:黄健峰向张剑借款11、5万元,现尚有1、5万元未还,并承担860元案件审理费和公告费。这与事实出入太大,收条都证明11、5万不成立,在民间都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10万借条,怎么“借尸还魂”到法庭就得再判一遍。 天降奇冤,望维护司法尊严,王颖判案不公,请调查时回避,原告已触犯法律,请把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附:原告虚假诉讼事实: 2014年原告张剑在代理律师陈法庄帮助下,在雁江区人民法院隐瞒事实谋划了两起虚高债务诉讼并骗得的法律文书有: 1、(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8号判决。原告:张剑;被告:黄健峰【我,该民事判决2017年资阳中院裁定应予再审】。 2、(2014)雁江民保字第119-1号, 3、(2015)雁江执字第631号 4、(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7号判决。原告:张剑;被告:谌浪【被告事实服从证据,判决无法申诉,但知道被欺诈实情】。 5、(2014)雁江执字第1441号 6、(2016)川2002执行恢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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