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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成都租赁补贴进一步实施扩面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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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成都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后,一年多以来,大量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申领租赁补贴解决了自身住房困难问题,有效满足了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近日,成都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简称:租赁补贴)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进一步实施扩面提标,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体。
12月12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日前,成都市住建局联合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加大了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全面提高补贴计发标准,延长补贴发放年限,目的是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
所谓租赁补贴,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通过市场租房申领租赁补贴解决居住问题。也就是说,符合有关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成都租房子可以申请领补贴。
这一住房保障举措已让许多成都的居民享受到了补贴。而《补充通知》的出台,则将享受补贴的群体扩大到更广,领取的标准更高,年限更长。
《补充通知》明确,将加大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保障力度。
首先,将加大公共服务行业中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支持通过申领租赁补贴解决基本住房困难。
另一方面,支持产业功能区发展,鼓励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实现职住平衡。
《补充通知》明确了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
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与成都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申请人为非成都市户籍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为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须在与该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中非成都市户籍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此外,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此外,《补充通知》明确了补贴发放方式。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租赁补贴发放前,用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申请人的从业情况进行确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社保和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查。租赁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计算,每3个月发放1次。
对户籍居民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方式仍按照原《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此外,《补充通知》还对租赁补贴的发放比例进行了提高。
根据《补充通知》,“成都市户籍居民”的租赁补贴发放比例为:
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此外,对于低保对象、年收入4万元以内的家庭及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仍按照原《实施意见》明确的100%、70%执行。
户籍居民租赁补贴面积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
“行业从业人员”的租赁补贴发放比例为: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此外,根据《补充通知》,成都市户籍居民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届时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领租赁补贴。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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