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涛院长:您好! 我代表胜达公司数十名股东,致信给您,恳请您抽点儿宝贵时间,查阅一下四川麻辣社区《致成都市青白江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法院》和《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用判决书作为“回复”是在作秀》的贴子,派人了解一下成都胜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华金大道一段392号)股东情况,并据实处理。 胜达公司是成都玻璃厂改制后的公司,现有股东49人。2001年注册和2008年(改制后)变更公司登记时,借用“股东代表”概念进行公司登记。公司所有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不是实际出资人。除9名股东代表外,其他股东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公司股东代表,尤其是董事、监事,利用他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状态,实施抱团取暖、违法操控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已被一审法院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权徒刑。 因股东代表滥权,未登记股东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5月诉请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胜达公司履行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义务,贵院将韩×认定为非股东的实际出资人,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韩×败诉(﹝2018)川0113民初1790号)。显然,案件主审法官没搞清楚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区别,没搞清楚《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错误判决。 基于我们在四川麻辣社区发表《致成都市青白江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法院》贴文后,麻辣社区回复贴文已转交贵院,我们于2019年12月10日前往贵院信访,欲将公司股东代表的出资证明、部分未登记股东的出资证明、公司所有股东股份持有情况统计表等材料交给贵院,便于贵院掌握实际情况,被贵院信访值守法官不友善地拒绝。无奈,我们只能通过网络致信徐涛院长,敬请徐涛院长明鉴。
此致
敬礼!
成都胜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广大股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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