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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用判决书作为“回复” 是在作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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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2月8日,作者发帖《致成都市青白江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法院》,对胜达公司股东代表滥权、股东维权遇阻等作了阐述,其中包括青白江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内容。2019年12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用事实不清、逻辑混乱、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书》作为该帖子的回复。笔者认为:这种回复是在走过场忽悠群众。
胜达公司是成玻厂改制后公司,因出资人(股东)人数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的限制,故采取全国通行的“股东代表”代其他出资人注册登记的变通做法。公司非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仍是公司股东,具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了股东名册。
胜达公司非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因股东代表滥权(2019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于2018年五月诉请青白江法院责令公司为非登记股东履行公司登记义务,败诉。
判断青白江法院的判决书是否正确,应搞清关键词:股东、出资人、股东代表、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
股东是出资人;股东代表是改制企业“借用”的概念,即代表(含个人出资)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出资人是不以自己名义出资,而以合同形式约定以他人为名义出资人代为出资的出资形式;名义出资人是名义股东。
股东(出资人)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实际出资人不是股东,公司不对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不为其置备股东名册,而是对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实际出资人依据与名义出资人通过合同约定享有投资收益。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
第一,仅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具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请求公司履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第四,实际出资人(非股东)要成为公司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须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根据以上内容,再来看青白江区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第一,《民事判决书》第二页“胜达公司辩称……1、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也发放了股权证。”这说明原告是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
第二,《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2月3日韩某作为委托人与案外人袁某某作为受托人签订了《个人股东登记委托书》……委托事项: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人数的限定,全公司所有股东需要委托12名股东代表进行登记……”此认定的事实说明:韩某是公司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委托书,是出于法条限制和“全公司所有股东需要委托12名股东代表进行登记”的公司规定的限制,而非自愿合约。
第三,《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7日,韩某作为甲方,袁某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委托授权协议书》,载明: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在胜达公司拥有的股权委托授权乙方管理和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此认定的事实说明:其一,《委托授权协议书》是《个人股东登记委托书》的延续;其二,委托的是股权,而非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其三,《委托授权协议书》不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出资合同。
第四,《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胜达公司)为其办理出资人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的是“原告请求被告为其办理出资人(股东)工商登记”,而不是原告作为实际出资人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工商登记。
由此可见,青白江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逻辑混乱,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概念不清。审案法官连出资人、股东、股东代表、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的基本概念和含义都没弄清楚。
第二,事实不清,逻辑混乱。既认定韩某是出资人(股东),又认定韩某是实际出资人(非股东);将委托登记和授权的《个人股东登记委托书》和《委托授权协议书》认定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出资合同;原告诉求是被告为原告(股东)履行公司登记义务,法院认定原告承担没有提供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原告成为公司股东的证据的责任(逻辑:股东需要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是股东才是股东,即一个人要让其他人承认自己是人自己才是人)。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诉请青白江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令被告为原告履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义务(工商登记),青白江法院却在认定原告是股东的情况下,又以原告不是股东而是实际出资人,要求成为股东的认定,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败诉。
为了能够说明事实,笔者现将部分股东代表的出资证明书和原告
的出资证明书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权统计表附上。
1.jpg 2.jpg 3.jpg

2008年卿××个人股份及代表其他股东登记股权情况统计表
  
股东姓名
  
登记股权性质
登记股份金额(万元)
备    注
卿××
个人股份
      84.6
因涉罪退股30.6万元
汪××等
其他股东股份
90.1
31名股东股份由股东代表登记
合    计
174.70

2008年袁××个人股份及代表其他股东登记股权情况统计表      
  
股东姓名
  
登记股权性质
登记股份金额(万元)
备    注
袁××
个人股份
32.2
因涉罪退股12.7万元
韩  ×
其他股东股份
5.4

代××等
同上
5.5
5人股份由股东代表登记
合    计
43.1

以上资料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胜达公司股东代表个人出资和其他股东个人出资情况。而且,现公司实际有效股份已由322.7万元变化为243万元。
请问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你们用一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书内容作为“回复”,而且把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内容也作为证明你们“正确”的“回复”,你们想表达什么?你们是在维护你们的颜面,还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颜面?
欲了解全面情况,请查阅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板块《致成都市青白江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法院》的贴子及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回复内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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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青白江区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8日回复,内容见3楼。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回复是在作秀(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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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12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青白江区法院
发表于 2019-12-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告知当事人来院当面作详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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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发表于 2019-12-12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青白江法院尊重实,作出正确的判决回答!

发表于 2019-12-12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12 16: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白江区法院法官比我们知法。只是更只道钱而已!

发表于 2019-12-1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达公司20多名股东依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已通过大型“广告”方式发表《解除对股东代表的授权声明》。半个月过去了,胜达公司股东代表利益团伙毫无声音。他们不敢面对,因为作恶多端。股东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与他们斗争。不怕青白江地方个别掌权人不为民做主、不怕青白江地方庙小妖风重,我们有我们的党——中国共产党为我们做主,什么都不用怕!都是中国共产党的天下,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区不行到市,市不行到省,省不行我们就去中央。邪永不压正!

发表于 2019-12-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在呼唤 发表于 2019-12-12 20:42
胜达公司20多名股东依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已通过大型“广告”方式发表《解除对股东代表的授权声明》 ...

请青白江法院领导认真对待此事,不要护短,也不要知错不改。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19-12-1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何以沦落为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9-12-1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9-12-12 15:25
小编于12月12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青白江区法院

小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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