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彻改“民告官难于上青天”的精神 必须尽快落地落实
根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作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规定。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是,此规定在现实中未能落地落实。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5、6、8、9四个社498人中的326人,因诉蓬安县河舒镇政府和蓬安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于2018年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却未允许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而是要求326人,必须递交326份诉状,并下达了326份判决书,结果326人共缴了16300元案件受理费,却被以不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南充市的地方性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而错误的驳回了诉讼请求。至今仍在不断激烈上访。 又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是,此规定在现实中同样是未能落地落实。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2、3、4三个社422人中的4人因诉蓬安县政府和河舒镇政府,2011年违法征地和安置补偿不到位,庭审前法院既没通知其余没有提起诉讼的418人参加诉讼,庭审后法院也没同意其余没有提起诉讼的418人参加诉讼的口头申请。 再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诉讼,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或基本事实之间具有相同性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多个案件通过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但是,此规定在现实中同样未能落地落实。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2、3、4三个社422人中的4人因诉蓬安县政府和河舒镇政府,2011年违法征地和安置补偿不到位,于2019年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10日庭审后,释法时却明确要求必须把违法征地与安置补偿分开诉讼。至今耗时已九月多了还在一审诉讼之中。 其实,官民双方在法律明确人人平等,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是依法判决,官司的输赢都很正常。像上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规定不能落地落实,个中蹊跷暂且不谈。值得思量的是,“民告官”为何总是“难于上青天”呢?! 一、“官府”壁垒难破。打官司,就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斗争。古人言,“民不与官斗”。这是法治极不健全的封建时代老百姓对“民告官”的一种认识,隐含的台词就是“庶民告不赢官府”。而今,这种情况应该早已时过境迁,现在有了越来越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当事人双方地位早就“已经完全平等”,像“民告官”官不理,无果而终,或者有果而越陷越深,总是赢了官司输了人生和家庭,说白了,其实就是一些“官府”自恃高高在上,又有“官官相护”,壁垒牢不可破。更何况,打官司也得在“官府”进行,“官府”掌握主动权,区区百姓其奈何哉。 二、“官员”貌视百姓。不必说,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不必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单说这种征地行为,它关系到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事关被征地群众的直接切身生存权利。群众怎么可能不关心?群众对征地行为有争议、有诉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完全合法的,不管判决处理结果如何,“官员”都该鼓励和支持。可“官员”却偏偏对此愿意“不了了之”。比如:以不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南充市的地方性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而错误的驳回了农民的诉讼请求。又如:蓬安县政府、河舒镇政,不但又以摹仿笔迹新造伪证去应诉,委托不熟悉情况的代理人,很多情况一问三不知,而且法院庭审后,又释法明确要求必须把违法征地与安置补偿分开诉讼,是与蓬安县委县政府和河舒镇党委镇政府一道,漫漫无期消磨诉讼当事人的精力、财力与意志,实际上就是一种黑恶势力惯用的“软暴力”持续伤害。这些都是对人民群众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典型的漠视损害群众生存权利。这既危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更违背了党的宗旨,政治影响特别恶劣。 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补偿安置,各是个一关联性的整体行为,这种具有普遍性的情况,它告诉党中央,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还需大力强化下去,它告诫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干部,一定要认真践行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百姓生存最基本的需求。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关心群众最基本生存权利,真心为民服务,真正让“民告官”这样的事情不再“难于上青天”。 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够尽快落地落实。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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