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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法院是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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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盼不来四川高县法院的执行
尊敬的各级领导:
反映人:梁斌,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宜宾市高县庆符镇。联系电话:13808294328。
基本情况:
一、反映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5民初1123号);
二、2017年11月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还款,2017年11月3日反映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三、2018年元11日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元月16日被执行在宜宾市拘留所向法院承诺在2018年春节前还款5万元,并缴纳5000元保证金后释放,2018年春节前未还款;
四、2018年05月30日反映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5月30日共计本金和延期利息181650元,(还款时间安排:2018年06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余款,逾期未按还款时间安排还款逾期利息按年利息24%计算)。2018年06月中旬法院转执行款5000元,截止2018年6月底被执行人余发均还有171650元未还。依据和解协议第二款(被执行人余发均延期未还余款按利率24%执行),截止2019年06月共计216279元,
五、被执行人有一辆川QA95B皮卡车,自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来,多次书面向高县法院申请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11月30日四川高县法院才扣留车子,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向上级法院反映,四川高县法院2019年7月22日转拍卖被执行人车子款13601.68元。   
六、20181211日高县人民法院向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七、2019年元月17日四川高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八、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共向被执行人余发均名下付款386915万元民工费(衡信公司向高县法院回复函显示),而被执行人2019年元月18日向衡信公司承诺书显示民工费176915元就全部付清;为什么2019年元月28日至31日还在向被执行人付民工费;
九、2019年710日四川高县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被终结执行
存在的问题:
   1、付款明细单中张必伦是被执行人余发均的幺舅,张必伦四川农村信用社卡(账号:6214571381002416190)从办卡之日起一直由被执行人余发均在使用(有电话录音为证),该账号交易信息提示手机号码也是被执行人余发均的(15351358732);,该账号共收款107600元;
   2、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复高县法院函中有付余世均10万元;张必伦4万元,并不是由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是四川利衡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存在虚构支付凭证;
   3、付款明细单中张家银也是虚构的民工,此人收款1161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反映人请求法院查明张必伦,张家银是否是民工和调查该两人的银行账户,高县人民法院回复法院:
1、没有权利调查张必伦、张家银的银行账户,法院通知两次张必伦和张家银到法院来,他们不来法院没有办法;
2、法院未上门调查和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也未调查被执行人与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共同虚构民工费规避执行;
4、也未到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县蕉村镇金土地项目处了解调查付张必伦、张家银、王帮云、余世均是否是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县蕉村镇金土地项目的民工费;
5、也未到业主单位高县国土资源局核实调查民工明细单。
综上,我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详细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也在执行笔录中承认有工程款在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院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反映人多次向法院指出了民工名单中张必伦、张家银、王帮云、余世均是虚构的民工费,法院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追回这笔资金;由于四川高县法院的执行不作为,怠慢执行,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据此,四川高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大会战就是“演戏”,存在“欺下瞒上”之嫌,也与正在全党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核心价值不符。
现特提出以下请求,1.恳请上级督促四川高县人民法院执行追回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之间多付给被执行人的21万资金,
2、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责任;
3、恳请上级督促四川高县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衡信公司的资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和延期利息。
此致
: 宜宾市委  市政府   市大人   市政协   市政法委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新闻媒体
  四川省委   省政府  省人大  省政协  省政法委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新闻媒体  
  国家信访局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新闻媒体  
                              反映人:梁斌
附:被执行人承诺书
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复高县法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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