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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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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是原告李静的继母)因继承李成全的遗产,李静起诉到法院,2019年1月8日起诉,4月3日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揭露了李静隐瞒了李成全的遗产及我和李成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包括:(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80万元;(2)房屋租金871526元,合计167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官潘芳口头宣布你要交纳诉讼费,并写了一张交诉讼费19611元的便条,要我到立案窗口交费才继续审理(有票据),5月8日拿判决书时,我多次向法院要正规的《交费通知书》,6月12日补了一份没有盖公章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这张通知书称:“罗其香向本院提起诉讼/反诉/申请,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9611元″,我认为这笔诉讼费不明不白。
其一、我是被告不是原告,也没有提起反诉申请,为什么要交纳19611元的诉讼费?判决书上也没有列出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也未显示我被告交纳的诉讼费19611元。请问、被告交纳诉讼费的根据是什么?167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167万元的一半(83.5万元)属于我所有,这是法定的,也要我交纳诉讼费吗?为什么不按照遗产数额83.5万元交费,而按照共有财产167万元收费?被揭露人有隐瞒财产的严重错误,为什么不罚她交纳隐瞒财产的诉讼费?
其二、判决书第19页上记载:“案件受理费35211元,由原告李静负担12711元,被告罗其香负担22500元″。我也不明不白,(1)35211元是否包括我交的19611元?(2)原告李静负担12711元,是根据什么标的计算的?(3)罗其香负担22500元,在被告交的19611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889元,为什么被告罗其香要负担22500元?
其三、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武候法院发出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我交纳上诉费35211元,限我自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为什么李静负担的12711元也要我被告交纳上诉费?
其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2277号民事判决书21页上载明: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1元,由上诉人罗其香负担30000元,由被上诉人李静负担5211元。一审判决李静负担12711元,为什么二审判她负担5211元?帮她减少7500元?二审判决撤销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其香返还拆迁补偿款40000”元。说明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承担诉讼费。二审法院第三项判决: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罗其香房屋拆迁补偿款600000元。这一项属于我被告胜诉,为什么要我承担诉讼费30000元?败诉方只承担5211元?
其五、关于房屋租金87万元属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已收了诉讼费,判决结果败诉方应当是原告李静,因她说“用于家庭生活费用开支了”,但无任何证据证明,为什么她不承担诉讼费?判被告罗其香承担诉讼费有何道理?
其六、被告罗其香在一审中交纳诉讼费19611元,二审武侯法院出示交纳上诉费35211元,一审、二审我共向法院交纳了诉讼费54822元,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哪条规定算出来的??
综上事实说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和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乱收举报人的诉讼费的事实客观存在,我从2019年6月18日起向该法院约20多次要求作书面答复而至今未作书面答复,并且欺上瞞下。请求纪监委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监督乱收诉讼费的武候区人民法院退还乱收多交的诉讼费,保护民生,还我公道。
        举报人:罗其香  电话:15308233599
                          2019年12月8日
附件:I、缴费便条和没有盖公章的巜交纳诉讼费通知书》;
2、判决书节录;缴费票据
监督检察的依据:巜全省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外,还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以下问题的投诉举报:(二)反映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https://img.mala.cn/forum/201912/08/123940ckydtx5ddxxvsdqe.jpghttps://img.mala.cn/forum/201912/08/123941vrzkccuznhclppea.jpghttps://img.mala.cn/forum/201912/08/123942s2i55lgo5z5tk5i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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