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四川检察院对“张雍强奸案”举行公开透明阳光审查听证
申请人:张雍,男,现年37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涉嫌强奸案”被告人。
申请人:李世蓉,张雍母亲,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煜,张雍父亲,住址同上,电话13228257938。
申请请求:申请人共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以本条1、2、4、5项规定的情形为法律依据,以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为支撑,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采用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判决、公诉为凭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办案宗旨: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以此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举行公开透阳光审查听证,切实履行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的程序要求,明辩是非,厘清到底是申请人有理有据,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司法机关公诉、审理判决不公?立即停止多年来一直用口头或短信回复,用“案件已办结”的谎言敷衍搪塞堵住法律程序,抯止进入阳光听证审查程序。
一、申请听证审查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法院的有罪判决、裁定和检察院的有罪公诉不服,从03年开始,在法院审理中、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后的16年间,一直没有间断,依法依据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书面和网上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6人高;在网上申诉,关注、点击、呼吁、评论超过6亿,主管部门至今未依法依据纠正。
在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厅申诉,该厅于2019年10月23日回复:您的申诉材料转四川省检察院审查处理;四川省检察院第十部于2019年11月26日短信回复:您的刑事申诉案件已办结,故不再进入监督程序。
该院在13天以内办结了一起重大疑难案件,相信吗?显然是马虎审查,敷衍结案。既然该院第十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审查案件迅速结案,如果没有暗箱操作,请求按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核刑事案件的规定:依法公开办案检官,办案过程,证据审查,审查结论,以示公开公正,阳光公开,阳光答复。
请问:以下案卷事实、证据是如何审查核实认定的?对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公诉和对违法办案检官、法官是如何监督的?
二、仪陇县检察院隐瞒证据。
1、隐瞒所谓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在案卷第14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称“回去以后,我发觉第一个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及自己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哭了,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根据《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写成笔录,经报案、控告、举报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应当签名和盖章。“应当写成笔录”,依法,报案人的报案笔录确实存在。
2、隐瞒勘查照片七张。在案卷第110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还有所谓受害人的照片,隐瞒所谓受害人的照片,居心叵测。
3、隐瞒证人的过检笔录。证人许期川在03年9月5日和04年1月7日的两份调查笔录显示:我在过检时我也说过在公安机关我不是那么说的;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签了字。证实许期川确实有一份过检笔录。
以上在案卷中明明白白显示的这三份证据,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出示法庭,一审、二审、再审律师也未见到,证实确实被隐瞒。这三份证据均是在审理前就被隐瞒了,这是证实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隐瞒证据就是隐瞒了案件事实真象!请求责令交出这三份证据,重新质证认定。
这些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未依法行使,放纵非法证据在公诉、判决、裁定中横行,祸害无辜,难道也不应当重新起动司法监督程序?
三、公诉程序不合法。由仪陇县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第1页显示:出庭公诉的是仪陇县检察院。
由南充市中院(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第1页显示:出庭公诉的是仪陇县检察院。
由南充市中院(04)南中法刑再终号第6号裁定书第1页显示:出庭公诉的是仪陇县检察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的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即南充市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证实南充市检察院在南充市法院审理判决、裁定中两次缺席,司法监督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导致出了不合法的公诉、判决、裁定,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程序尤如虚设,该级检察院也尤如虚设!
本案的一个司法奇特怪象,公诉程序至今还在仪陇县检察院,尚未进入南充市检察院,可四川省检察院多年来一直以“本案已办结,不再进入监督程序”为由,不断用口头或短信这样反复回答,请问省检察院:你院的回答,法律依据是什么?显然是怀有隐情不故法律规定,借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压案捂案。
四、公诉证据来源不合法。只要一打开本案案卷笔录,19条非法证据历历在目,一条一条地都铁证如山,无以辩驳。
1、在案卷第9页顺数第9行证实: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 2、在案卷第1一7页证实:公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在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办案人员指供诱供取证;
4、在案卷第12、110页共同显示:仪陇县检察院隐瞒证据;
5、在案卷中存在“哪个又去”、“放凶些”、“被迫收下100元钱”、“推、拉进天浴”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这四个法院定罪处刑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之处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词,在场证人毫不知情;在场证人提供的证言,当事人同样不知晓,互无印证。
6、在案卷54、59页证实:公安办案人员不择手段胁迫证人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提供证据;
7、由案卷第19页证实:法院仅凭一张户口表认定受害人,并无认定人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作为支撑印证依据,等19条非法证据。
依法,这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进入检察院的起诉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不要说存在19条,就是存在2、3条,就不应当认定张雍有罪,案件就不能成立!请问四川省检察院对这些证据是如何审查核实的?审没有审查过?案件是如何办结了的?
这些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未行使,放纵非法证据在公诉、判决、裁定中横行,检察机关和办案检官未尽到法律赋予的职责,失职渎职,祸害无辜!
五、本案被害人“刘琴”是栽赃加害的。
由案卷第19页所谓受害人的户口表显示:载明的唯一名字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其她名字存在。法院仅凭这张户口表,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认定受害人叫“刘琴”,“刘琴”没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印证支撑是本案受害人。
在案卷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没有报案笔录。第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也是“汤晓莉”。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却叫“刘羽”,未盖手印。有户口表证实的“刘琴”,没有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汤晓莉、刘羽”,没有户口表证实。无确证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也无确实证实“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也无确证证实“刘琴”是本案受害人。法院借用“刘琴”的户口表,采用“汤晓莉”、“刘羽”的询问笔录,移花接木认定“刘琴”就是本案受害人,毫无根据,实属栽赃加害!这种伤天害理的事也能干出来,公诉、判决、裁定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
六、司法史上罕见在一份询问笔录上签两个假名未盖手印。在02年8月24日,所谓受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刘羽”,未盖手印。在这份询问笔录中就签了两个假名。也就是说接受作询问笔录的“汤晓莉”,不同意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办案人员又找到“刘羽”冒充签名,但不愿盖手印。尽管这两个冒充人编造一份询问笔录,仍然破绽百出。这是弄虚作假的必然结果!在一份询问笔录上就签了两个假名,笔录内容有何真实性可言?在司法史上实属罕见!
七、在本案案卷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全案笔录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涉嫌强奸的证人、证言、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提供自己涉嫌强奸的笔录材料,张雍何罪之有?
八、所谓受害人“刘琴”没有指控被告人张雍。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没有法院、检察院认定的受害人指控张雍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
九、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就以公安办案人员违法收集的证据,在第一份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二份询问笔录第8页,所谓受害人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内,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小姐没有抓扯、吵闹、反抗,没有提供违背妇女意志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因此,证据显示:这仅仅是一种卖淫嫖娼行为,不存在强奸的事实。依法,只应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张雍以100元为媒介与小姐发生的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与涉嫌强奸罪不沾边!
纵观全案,一个重大强奸案,被告人被法院判了十年重刑,连受害人签名捺印的一份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也没有!受害人到底是谁?应当厘清。请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雍到底强奸了谁?是仅提供户口表的“刘琴”?还是仅提供询问笔录的“汤晓莉”、“刘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说得清道得明吗?如果四川省检察院在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继续用“案件已办结”敷衍搪塞,显然存在故意保护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官的嫌疑!
十、四川省检察院触目惊心的公开答复。
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申请人当时在会上问答复检官叫什么名字?答:叫王绪。后有检官说叫王旭。这个人在会上公然歪曲案件事实,颠倒黑白,曲解法律,对申诉人提出的无罪事实、证据、理由、法律依据,一个又一个案件疑点,一件又一件的枉法行为,无一作出答复,纯属挂羊头卖狗肉!
随后,申诉人向四川省检察院主管院长朱晚林书面反映了这一事实,无任何答复。于是在网上发贴《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控诉该违法行为,贴文至今仍在网上,亦无答复。
申诉人对公开答复不服,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申诉人李世蓉上访了四川省检察院,该院张检官接谈,张检官座机电话028一86581268,反映了四川省检察院江检官在2015年复查本案用口头作法律答复;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在会上公然为司法腐败左右弥缝贴金粉饰的事实。接谈张检官马上向本院主管部门查询执法登记。经查询答复:2016年5月20日,本院没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对“张雍涉嫌强奸案”公开答复会;江检官复查刑事申诉案用口头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
到底是谁在冒充盗用四川省检察院的名义私自复查本案?私自召开公开答复会?江检官的复查为什么用口头答复?一直无依法答复,难道其中就没有玄机?就没有撑起黑司法的内鬼作祟?回顾那些发生在四川省检察院陣地上不受法律监督和约束的复查和公开答复,及一直以“你的刑事案件已办结,不再进入监督程序”堵住人民检察院的大门,如此种种,骇人听闻,触目惊心!
十一、请求邀约听证员阳光听证审查。希望邀约四川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原办案检官、法官,本案再审委托律师、媒体共同参加。
综上所述,仅是案卷中的部份事实、证据,就足以满足对本案阳光审查听证的法律条件,足以满足举行公开透明审查听证的证据要求,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四川省检察院批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南路59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