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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七问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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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玻璃厂(简称成玻厂)职工和成都胜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胜达公司)股东自2006年始连续不断控告成玻厂厂长、胜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卿ⅹⅹ涉嫌犯罪,成都市公安局(简称市局)于2014年指定成华区公安分局(简称成华经侦)对案件进行初查。2016年4月,市局指示成华经侦将案件移送青白江区公安分局(简称青白江经侦)。2016年5月19日,青白江经侦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卿ⅹⅹ立案侦查。2016年9月21日,青白江经侦以“无犯罪事实”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简称成华法院)针对胜达公司董事会在未经股东会同意或未公示的情况下,决定为卿ⅹⅹ等董事、监事四人发48.6万元“特殊贡献奖”的事实,判决卿ⅹⅹ等四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而被判刑依据的事实,恰恰是青白江经侦曾经立案侦查过的,且认定为“无犯罪事实”的事实。
为此,控告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青白江经侦提交重新立案申请,11月15日青白江经侦受理案件,12月2日青白江经侦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控告人控告的事实和线索是:
第一,卿ⅹⅹ等董事、监事四人秘密“私分”价值1170万元(司法评估)公司回购的66.3万元股份。
第二,卿ⅹⅹ等四人“私分”的公司66.3万元股份,连1︰1对价款都不付。其中:卿ⅹⅹ分得30.6万元,付款11.7万元;张ⅹⅹ分得12.9万元,付款2万元;袁ⅹⅹ分得12.7万元,付款2万元;黄ⅹⅹ分得10.1万元,付款2万元。
第三,卿ⅹⅹ违法将公司近千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资金帐外存于其个人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秘密地为董事、监事发奖金等报酬。
第四,卿ⅹⅹ让股东(代表)会通过按公司销售收入1%提取董事会基金议案,借此机会董事会决定为卿ⅹⅹ发董事长兼总经理年薪,为其他退休董事、监事按月发津贴。
第五,卿ⅹⅹ、张ⅹⅹ、袁ⅹⅹ向公司第二次出资的部分资金是用非法所得的资金作为个人出资的,其中专门指明卿ⅹⅹ有部分出资款是索贿款。
第六,卿ⅹⅹ长期超额计提工人工资,超额计提部分去向不明。
控告人在提出控告时,同时告知青白江经侦,卿ⅹⅹ自2016年青白江经侦撤案后,便聘请财务人员“清理”公司账目。
基于上述情况,控告人要问青白江经侦如下问题:
一问: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卿ⅹⅹ操控胜达公司(现有49名股东)15年,董事会从未依法向股东会提交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必然也不会有股东会依法进行审议、批准程序。那么,董事会决定为董事、监事发年薪、奖金、津贴等报酬,是否违法?
二问: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卿ⅹⅹ将公司千万元资金帐外存于其个人账户,无人监管,包括其他董事和监事在内的股东无人知道资金去向,其行为合法吗?
三问: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如何理解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人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卿ⅹⅹ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占有为目的,将公司回购的、价值1170万元的、属于公司广大股东所有的66.3万元股份财物非法占有,且不付款,对其行为是否应立案侦查?
四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卿ⅹⅹ等人十余年不间断地利用职务便利,以年薪、奖金、津贴等名目,将包括帐外存入卿ⅹⅹ个人银行账户的公司营业外收入资金、董事会基金等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其行为是否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五问:成华法院已经对你们曾经立案,又以“无犯罪事实”撤案的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和行为作出了有罪判决,控告人基于同类事实和行为以及行为人不间断实施同类涉罪行为的事实再次提出重新立案申请,你们仍以“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青白江经侦判断犯罪事实的标准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吗?
六问:2016年青白江经侦对卿ⅹⅹ立案侦查后,收集证据的方式是让卿ⅹⅹ提供“无罪证据”。无论卿ⅹⅹ提供证据的真伪,均为证据采纳,哪怕是临时制作的平账“白条”。如今,青白江经侦仍以这种方式收集证据,并以此判断行为人有无犯罪事实,哪怕是控告人提供了可靠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线索,仍可熟视无睹,作出“无犯罪事实”的结论。如此办案,哪有犯罪可言?还需经侦警察做啥?
七问:经侦的职责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卿ⅹⅹ等人的行为,破坏的恰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他们还侵犯国有资产,损害他人权利和侵犯他人利益。青白江经侦放纵卿ⅹⅹ等人的犯罪行为,是秉公执法,对党和国家负责吗?
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是靠法律的约束和公安、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捍卫。我们恳请求青白江区委、政府、市局及检察机关调查青白江经侦涉嫌枉法事件。就调查结果,给人民群众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不要忘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有无犯罪事实,当事群众最清楚,不是青白江经侦一嘴独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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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青白江公安分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1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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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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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6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青白江区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19-12-11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你好: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我局经侦大队核实:此案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你可以申请刑事复议或检察机关监督。

  附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经侦大队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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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06: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蛀虫,为什么青白江的执法人员不能迟迟给予我们工人一个答复?这么多年来,执法工作人员,你们拿着国家的津贴,为什么不为人民说话呀?

发表于 2019-12-6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明显的犯罪事实,青白江公安何以不立案,看来青白江水深,代小明的余毒还在。

发表于 2019-12-6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7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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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7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大圣 发表于 2019-12-6 11:36
小编于12月6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青白江区公安分局

谢谢小编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19-12-11 14:36
  来信人,你好: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我局经侦大队核实:此案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并 ...

尊敬的青白江区公安分局领导:我们所提问题,希望证面回复,不要拿条款说事。这种回复除了显得“亲民和秉公”,没有实际意义。我们已经申请复议,希望的是依法、依事实秉公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19-12-11 14:36
  来信人,你好: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我局经侦大队核实:此案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并 ...

搬弄法条和规定能证明你们办案公正吗?你们认定无罪的事实,法院为何判决有罪,你们能解释一下吗?

发表于 2019-12-15 12: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的公安机关就是最大的黑恶势力!

发表于 2019-12-21 14: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得好,鄉显跃吃老百姓的血汗钱,青白江公安分局还保护他,职工坚决不答应。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2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19-12-11 14:36
  来信人,你好: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我局经侦大队核实:此案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并 ...

请问青白江区公安分局:针对贵局不立案决定,我们已于12月6日向贵局提出复议,为何至今不予答复?你们已严重违反规定。能解释一下吗?

发表于 2019-12-26 1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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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6 1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28 1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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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9 1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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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1 2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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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让这些无耻的蛀虫,和保护他们的披着人皮的恶狼,尽快受到人民的清算!让真正的共产党人执掌基层政权!

发表于 2020-1-4 1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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